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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和解

论执行和解


田玉玺;丁亮华


【关键词】执行和解
【全文】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司法架构中,执行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或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其实质在于经由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创设了一种使人民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执行终结的可能性。[1]


  

  执行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其意义在于:一方面,执行和解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及时地实现。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义务人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履行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加以适当变更,使其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而相对更易履行。另一方面,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以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应地也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此外,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使法院免于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能节约执行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三,运用执行和解方式来执结案件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在办理新加坡华洋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长青有限公司一案中,经多方斡旋并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在3个多月内顺利为申请人执行回1亿3千万元人民币。此案在新加坡及东南亚地区司法界、新闻媒体引起密切关注并得到广泛赞扬,[2]新加坡华洋公司董事长柯碧浪为此特致函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并北京市高级法院表示感谢,肖扬院长阅后在柯碧浪原信件上批示:事实有力地说明,司法公正不仅是国内公民的渴望,也是国际友人所赞誉。望以此教育各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因为具有上述积极作用,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以执行和解为研究对象,详细讨论执行和解的相关理论基础和制度现实,力图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执行和解理论体系。全文大致循如下结构展开:首先界定执行和解的涵义,并在分析其法律特征的基础上与其他的一些概念作出辨析;其次阐明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以及条件,即分别讨论执行和解可以适用于什么性质的案件,以及案件适用执行和解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再次分析执行和解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效力,并探讨在当事人反悔情形下执行和解的效力以及相关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关于执行和解立法和执法的现状,提出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执行和解的涵义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按照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3]这一定义正确地界定了执行和解的适用前提,并比较科学地表述了执行和解的相关法律特征,但笔者以为尚未充分阐释执行和解的如下内涵:其一,在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此时,执行和解只是中止执行程序的一种阻却事由[4],而并非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终结,故将其效力解释为终结执行程序不甚妥当;其二,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在自身权利上作出一定的让步,但并非所有的执行和解都以当事人放弃权利为前提。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将执行和解界定如下: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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