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含有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
2.征信立法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从1999年7月上海率先成立国内首家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到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再到200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实现个人征信系统全国联网运行,我国征信业发展速度之快已是有目共睹。与此同时,步伐稍显滞后的征信立法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2002年1月,《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02年2月,我国正式启动了征信行政立法的工作,立法者经过几年的艰难探索和研究,拿出了《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和相关的立法规划;2004年2月,《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实施;2004年的“两会”期间,上海代表郑成思、艾宝俊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要求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6];2005年,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7]。
三、在我国征信立法中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措施的建议
(一)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个人信用记录的征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2.实事求是原则。在采集个人信用数据时,必须基于事实,重视数据内容的可靠性。
3.不搜集与个人信用无关信息原则。为更好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法律就必须对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作明确的规定,在此之外收集个人信息将被视为不合法,并应受到相应的制裁。
4.及时更新原则。个人征信机构的数据应随时更新,如果采取批处理数据工作的方式,时间间隔必须足够短,要提高征信数据库的更新频率。
(二)具体措施
1.在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首先,严格界定征信的范围。我国法律应将征信信息的范围限定于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即与个人的经济状况、偿债能力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此外,立法还应当禁止征信机构收集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