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国家,个人隐私权也一向受到高度重视。与美国不同的是,欧洲国家习惯于以全面立法的方式确认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使消费者隐私权在个人征信中受到完整的保护。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英国数据保护法》和《欧盟数据保护指令》。
除了上述差异,在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美欧也有许多共性。概言之,多数国家均是通过对征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严格把关来实现隐私权保护的,具体体现在对征信范围、征信方法、信息的使用目的和公开范围、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共享的限制、法律救济的规定中。
(二)我国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1.相关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第37条、38条、39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条文中虽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
民法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具体人格权,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所作的司法解释和以后的单行司法解释中,曾经几次对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作了揭示,并且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措施。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首次明确提出“隐私”这一概念(虽然措辞很谨慎,并没有直接称之为隐私权),它标志着我国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已由间接保护变为直接保护,这不仅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一个重大变革,而且等于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确认隐私权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这也为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