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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二)合理分配环境义务


  

  环境权的实现,离不开相关环境义务的设置和合理分配。国家环境权论者认为,环境义务包括国家的环境义务和公民的环境义务。但笔者认为,环境义务应该指公民的环境义务,所谓“国家的环境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环境管理职责。职责和义务是有区别的,职责是与权力相对应,基于行政法而产生,其行使主体一般具有代表公众的性质,如果职责不能得到合理行使,行使主体将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而义务则是与权利相对应,主要基于民法而产生,其履行主体一般代表自己,如果义务得不到履行,履行主体将承担民法上的责任。


  

  (三)加强政府环境管理职责


  

  在当今世界,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公众利益,环境权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或政府的参与,离不开政府环境管理职责的履行。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责在环境权实现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地位取决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程度。就我国当前国情环境而言,由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整体意识还不是很高,我国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责应该有所加强。不过,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加强,以及公众逐步参与环境保护,我国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责应该逐步限制在宏观调控领域。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方面的诉讼与以往的其他诉讼不同,因此,在环境权实现领域,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建立特殊的诉讼机制就显得相当重要。当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面对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欠缺立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立法上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放宽公民起诉资格,建立经济型的环境诉讼简易程序。与此同时,基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建立健全与其相配套的激励制度,使激励制度与经济利益相挂钩,通过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费基金,鼓励公众参与公益诉讼;通过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民间组织,代理一些重大的环境侵权诉讼,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及时地维护被害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环境权实现模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充分认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环境权实现的理论困境基础上,在仔细比较分析当前现有环境权实现模式理论的前提下,在立法上合理设置和分配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并加强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环境诉讼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


【作者简介】
张晓文(1967-),女,汉族,浙江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朱谦:《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环境义务之堤》,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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