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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张晓文


【摘要】环境权实现模式,即环境权实现制度的结构或框架,而不是具体的制度设计。针对我国现有环境权实现模式理论的不足,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新构想尤其要注意公民环境权利的合理设置、公民环境义务的合理分配、国家或政府环境管理职责的加强、环境诉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实现模式;环境权利中心模式;环境义务中心模式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权实现的当代困境


  

  世界范围内提出“环境权”这一概念以来,几十年过去了,但是,国外法学界对“环境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我国学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便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环境权的争论之中,但至今在环境权的内涵、性质、主体、客体、内容等基本而重大的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


  

  1972年联合国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这次会议通过并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权加以明确:“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逐渐承认了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在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确认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只是一些条款隐含着环境权的内容。我国环境法包括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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