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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协议的法律问题

  

  因此,应在合法的限度内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将其纳入立法轨道进行调整,按照民事权利的行使的自愿原则,由股东自由决定表决权行使程序。因此,如果股东表决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亦不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有效。[5]


  

  二、股东表决协议的效力


  

  (一)股东违约后表决权的效力


  

  多数国家将股东表决协议的性质归为债务合同,对其效力的认定一般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有效与否的规定进行判定。依据合同法,股东之间就其能够表决的事项进行约定,并就表决权的行使达成协议后,参与该协议的各股东就应当遵守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表决权行使的方式。但是,如果股东违反股东表决协议的规定,做出与协议约定的行使方向相反的表决,即协议当事人一方违约,此种情形下在发生违约责任的同时,还会涉及到股东做出的相反方向的表决是否有效的问题。


  

  德国学者认为,股东表决协议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票表决,其表决依然具有法律效力。[6]首先,参与该协议的股东按照约定应受协议的约束,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行使方向行使表决权。但是由于表决权行使的结果会影响股东大会某项决议的通过,即股东表决协议的效力表现在当事人之外,因此,股东未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只发生违约责任的问题,股东最终作出的表决仍然是有效的,是股东大会最终所采纳的意见。其次,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只要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真实有效,一旦做出对某种决议肯定或否定的意思表示,该表决权就行使完毕并生效。


  

  因此,参与股东表决协议的当事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表决权行使方向行使表决权,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或按照合同的规定,或采用其他方式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责任,但是这些都不影响股东作出的表决的效力。


  

  (二)违约后,股东表决协议的强制履行性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股东表决协议中,协议股东违约后,非违约方能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但是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后能否实现当事人当初订立合同时的目的,履行有无必要等等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守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请求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第110条就不适宜强制履行的情形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表决权本身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股东表决协议不适于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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