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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协议的法律问题

股东表决协议的法律问题


陈洁


【摘要】本文对股东表决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对股东表决协议的规范提出基本原则与一般条款的限制、合同自由的限制等意见。
【关键词】股东表决协议;表决权;强制履行性
【全文】
  

  一、表决权作为股东表决协议客体的合理性


  

  股东表决协议,又称股东表决权约束合同、股东投票协议或联合协议,在不同的国家股东表决协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概念是指全体或一部分股东达成的就特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按照约定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一种合同。[1]广义概念,还包括股东与公司外部的非股东之间达成的行使表决权的协议。在学理上关于“表决权能否成为合同客体”的争议,传统理论一般持反对态度,即认为表决权不能成为合同客体。


  

  随着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以表决权作为协议的客体也是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灵活化与多元化的表现之一,股东表决协议存在的合理性越来越突显。


  

  首先,从表决权的性质上讲,表决权作为股东权的一种,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传统观点简单地认为表决权行使不能与人身相分离,却忽视了其财产性质的一面。而实践中,表决权的行使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往往是大多数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真正目的所在。股东拥有表决权并通过合法方式行使,可以促进公司良好地运营,从而间接地使得股东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法律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赋予股东灵活的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其次,从表决权的产生来讲,表决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权利的置换”。[2]股东权一旦产生,便不再同于股东对其出资最初享有的物权,更不是简单的债权。股东将其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因股东的出资而形成的独立的财产权。股东丧失了对其出资的所有权的同时获得了公司赋予其的股东权,即基于股东资格享有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更有学者将其细化称股东的自益权是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变形物,而共益权是所有权支配权能的变形物。[3]


  

  最后,从权利行使的角度讲,表决权是公司赋予股东的一项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有学者这样表述表决权的含义:“表决权者,乃股东对于股东会之决议事项得参与决议之权利。申言之,表决权系对股东会的决议事项为可决或否决之意思表示,借以形成公司意思之权利。”[4]股东可以自由地决定其行使的方式,股东可以亲自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在其上设置表决权信托,甚至可以以协议的方式决定与他人共同按同一方向行使。只要其行使的没有违背法律,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还是应大胆地鼓励表决权的多种行使方式,以确保股东在合法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因此,只要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规制,股东表决协议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确保公司和社会利益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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