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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

  

  首先,参照国际上现行比较成熟的制度(如美国的体系)建立出口卡特尔审查批准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建构:(1)在相关主管当局(例如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设立出口卡特尔审查办公室,负责出口卡特尔申请受理、个案审查、调查或年检、宣传、对中小企业及其联合的技术援助、国际合作等;(2)就出口卡特尔及其审查批准中的一些重要术语,例如何谓市场,何谓正当利益,如何判断垄断协议对国内市场经济和消费者的影响等等做出相对明确的界定;(3)制订和颁布《出口卡特尔豁免申请和审查规则》,规定具体、明确和可操作的申请、审查、批准、调查或年检、信息公布程序;(4)建立第三方异议制度,便于国内同类产品或服务经营者在内的竞争者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5)建立鼓励和支持专门针对出口的垄断协议机制,包括尽可能地降低缔约者的法律风险和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等。


  

  其次,应当加强国际协调,建立反垄断合作机制。由于各国反垄断法几乎无一例外地体现利己主义,因此国际冲突不可避免。在目前缺乏全球合作机制的情况下,我国应该积极探求双边和区域协调与合作模式。具体的方式可以包括:与潜在的可能受影响国政府主管机构及其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对话,建立长期和稳定的双边甚至区域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协调和磋商机制,尽可能地为我国企业创造和谐的国际发展环境。在与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纺织品等产品国际贸易争端中,我国政府已经积累了化解矛盾和谋取双赢的经验,这无疑也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最后,建立《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如前所述,出口垄断协议通常可获得出口国的豁免,但进口国有权依据本国的《反垄断法》指控那些影响进口国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出口垄断协议行为。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为了维护本国利益,我国也不应例外。当然,我们并非主张中国反垄断的矛头专指外国企业或组织,也并非借此建立“报复”机制。但是,建立和强化有效的反垄断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国内市场竞争并维护消费者利益少受或免受外国出口垄断协议行为的损害。


【作者简介】
余菲(1970-),女,汉族,浙江温州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不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大和生产要素流动加速,现在“纯粹”的出口卡特尔已经日益罕见了,更多的出口卡特尔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国内市场。
一些支持者常以此类出口卡特尔为例,认为这种行为不仅对出口国企业有益,而且由于缔结卡特尔向他国市场出口产品,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进口国的竞争(在有的情况下甚至是打破该国原有的垄断局面),从而使消费者获益。
See Ulrich Immenga,Export Cartels and Voluntary Restraints between Trade and Competition Policy,Pacific Rim Law and Policy Journal.1995 P.93.
廖振中、陆佳:《出口卡特尔与反垄断的法律探讨》,载《财经科学》2005年第2期。
Margaret C.Levenstein and Valerie Y.Suslow Working Paper:The Changing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Export Cartel Exemptions,资料来源:httP://ssrn.com/abstract=618201.
包括中国,因为报告发布时《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研究者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归类。
埃及和新加坡此后都制订了反垄断法,前者于2005年1月17日通过《保护竞争和禁止垄断行为法》,后者于2004年10月19日通过《2004竞争法》。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73页。
资料来源:http://www.ita.doc.gov/td/oetca/list.html.
有关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可参阅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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