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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

  

  从《反垄断法》相关条款来看,我国目前倾向于采用宣告型。对此,笔者认为并不可取,应当尽快建立审批型制度。首先,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世界工厂”地位日益明显的情况下,我国大量产品产销在国际市场占据很高的份额,部分生产企业在国内市场更是举足轻重。这需要建立公开、透明和能够经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检验的豁免机制。第二,从一定意义上说,反竞争是有关商协会和部分企业的本能[10]。建立和规范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制度可以防止部分企业滥用市场“龙头老大”地位,限制相关商协会利用没有褪去的行政职权谋取垄断利益。第三,由于《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太抽象,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制订《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出口卡特尔豁免申请和审查规则》,建立具体和可操作的机制。第四,从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来看,一些贸易大国或地区,甚至在一些国家外贸促进法中也都有建立对外贸易垄断协议审查批准制度。第五,建立公开、透明和有管理的对外贸易豁免制度还便于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协商和谈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我国出口企业在其它国家遭致的严厉处罚。


  

  审批型的豁免制度可能会增加主管当局工作负担,但笔者认为这是必须的、值得的。面对如此之大、发展迅速而且影响巨大的市场,为了建立和完善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政府应当从财力到行政资源等多方面加大投入。对于可能增加出口垄断协议缔结者的负担,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那些本来就占有出口优势地位或者综合实力比较强的企业或相关组织,申请审查并接受检查是它们应当付出的市场成本;那些为了扩大出口而组成的中小企业联合(体),则可以考虑建立支持机制,尽可能地降低它们因为申请审查批准而带来的额外负担和成本。而对于可能遭遇的国际诉讼风险,笔者认为这主要取决于此类协议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程度,及其对国际市场的总体影响。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批制度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申请和审批制度呢?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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