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布鲁塞尔公约第3篇专门规定了有关公司法事项的不承认条款。第28条是否授权成员国当局可以否定外国判决的承认,原因是该判决与第5节,特别是第16(2)条的排他管辖权规则相反,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勿用赘言,公约特别是第53条毫无保留地明示指向了法院地的国际私法,由其作出判断。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展布鲁塞尔公约的附属条约过程中,人们试图缩小这两种相反理论的差距。
(八)欧洲法院的判决
Segers一案、[12]Powell Duffryn V.Petereit、[13]Centros一案、[14]uberseering案、[15]Inspire Art案[16]等欧洲法院的判决都对成立地国理论与真实本座理论进行了阐明。其中,Daily Mail案是典型案例。[17]每日电信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所在地在伦敦,将准备到荷兰进行进行经营。每日电信公司在荷兰有大笔资产,欲把这笔资产在荷兰出卖,而规避英国国内有关的税费。如果在英国出卖这样的资产,按照英国法规定它要交纳相应的税款,而按照荷兰法律就不需交纳税款。英国税法规定,一家公司如果想把公司的所在地迁移到其他国家,需要经过英国税收主管部门的批准。每日电信公司就提起了诉讼,理由是欧盟合约允许其自由的迁移到其他国家,欧共体条约第43条亦规定其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的任何国家自由的迁移到其他欧盟国家去,英国法对此的限制就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的第43条。欧盟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每日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欧盟合约并不涉及任何冲突法的规则,公司实际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上的拟制,公司的成立是各国自己的公司法的内容,所以各国当然有权在其公司法中对公司的移动作出限制。简而言之,就是主张欧共体条约并不涉及各国关于公司的冲突法理论,无论其实行实际所在地的理论,还是注册地的理论,并不对成员国内的这些冲突法规则发生影响。
总体而言,随着Inspire Art一案的出现,欧洲法院已经为公司在欧洲公司法范围内再建大开方便之门,这样毫无疑问地增加了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竞争。在ǖuberseeing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的法律人格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必须在所有欧洲得到尊重。在Inspire Art一案中,欧洲法院把这种义务扩展到成立地国的整个法律制度中。如果不受限制地适用东道国法律对于虚假外国公司成为可能,那么同样也可以适用于真实外国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必须问自己在多大程序上适用东道国法律于虚假外国公司才是有意义的。就对真实外国公司相似的潜在损害而言,这已经受到普遍的质疑。同样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需要更好地协调第一位和第二位法律。在第一位法律中确立成立地国理论的司法判决导致了第二位法律的一些条款的分歧。特别是,有关欧洲公司形式的规定被认为是基于真实本座理论,这由此被认为是与欧洲法院的判决相冲突,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