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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下的环境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3.真实的损害和迫近的损害


  

  当原告证明了他所遭受的损害是具体的和特定化的之后,他还要证明的是他所遭受的损害,处于合适的“时间框架”(time frame)之中,即损害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在不远的将来发生。原告没有能够证明他所遭受的损害属于“真实的”或“迫近的”损害,因为它们不能证明被告尾气排放最终的结果——全球气候变暖——产生或将要产生他们所声称的损害。当然,这个部分的分析与因果关系的分析容易产生混淆。有人认为这样的分析,包含了两个因果关系的探求:第一,是否全球气候变暖本身,即二氧化碳气体排放的副产品,会导致或将要导致原告所声称的损害;第二,是否被告的排放对于全球气候变暖,提供了必要的推动力,以至于创造了自然的灾难因而导致了原告所声称的损害。


  

  4.迫近的损害


  

  法院希望原告能够证明他所遭受的损害,很有可能发生。法院拒绝裁判那些仅仅关于学术性的具有创造才能的设想,法院因此关注于“时间构成”——迫近的未来(imminent future)。[31]在“鲁汉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提供了一种实质性的限制,把这种“时间构成”描绘为“的确迫近”(certainly impending)。[32]“迫近”一词的确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词汇,它旨在保证声称的损害并非是设想性的。全球气候变暖案件中,原告没有能够证明“迫近的损害”将要在不远的将来发生。全球气候变暖的损害可以概括为“盖然性的损害”(probabilistic injuries)。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了可能来临的损害威胁能够支持诉讼资格。然而,传统的诉讼资格理论要求损害必须是“实质上可能的”(substantially probable),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认同了这种标准,要求原告必须展示一种“由于被告的行为而发生的现实性的持续损害”。全球气候变暖中的原告们不能将“迫近的损害”从“想象的范畴”(speculative category)中解放出来,因为他们的声称是完全建立在关联、复杂的气候模型上的。当然这些模型对于预测大气的状况,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如何让法官们相信科学家们对于借助这些模型得出的结论呢?在大气研究国家中心研究了数年的一位人类学家,在他写的一篇论文中,承认气候模型学家们也不确定他们的发现成果。[33]


  

  (二)因果关系


  

  法院要求原告必须展示他所遭受到的具体的、特定化的损害,无论是真实的或迫近的,都是可以追溯到被告行为的,即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34]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在原告所声称的损害和被告的致害行为之间具有联系。在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上,原告们没有能够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因果关系链条被许多其它的多重因素所削弱,而这些因素均为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换言之,原告必须证明存在一种“实质性可能”,如果当污染企业减少排放废气的话、或者彻底不排放,那么他们的损害将不会发生。全球气候变暖诉讼因果关系的根本的问题在于,“气候是庞大的、复杂的和难以理解的系统”,[35]因果关系链条开始于被告的温室气体排放,但是关于大气如何对于这些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反应,依然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36]对于全球气候变暖而言,因果关系的证明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里存在着许多多重的、自然的和人工的诸多因素,这些都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而这些原因都会产生威胁人类生存的自然灾害。然而,这些因素可能在因果关系链条上扮演着被附加的角色,被告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助于气温的升高,但是耕作和畜牧业对空气的损害的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更高气温的升高。再如,被告的温室气体排放可能影响了温度,但是有可能城市的铺路和建筑,对于产生温度升高而言更具有影响。[37]另外,无法排除的太阳的活动也是导致全球气温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以,被告关于气候变暖的科学考察,不能让法院认定特定的被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惟一原因。法院也不可能说存在一种可能性,即被告温室气体排放是导致环境灾害发生的原因。这样一种声称对于法院案件的审判而言,不符合“审判的成熟性”(ripe for adjudication)条件,因为它要视一系列因素而定,太具有想象性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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