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权者利益
第三类是主权者利益(Sovereign Interests),它是这样一种利益,包括了“制定和实施一项法典的权力,包括民法和刑法典”和“要求其他主权者承认的权力”。这个方面最好的例子是刑事控诉,如梅若里解释道:“一个美国的检察官,经过法律的授权,提起一场联邦刑事控诉,从来没有或者应该被要求证明美利坚合众国遭受了事实上的损害、犯罪引发了损害、一项判决会对于损害进行救济或一项犯罪并不是一个普遍的冤屈。”[9]
明显的是,我们长期存在的司法实践证明,当一个州政府声称主权者利益,至少在它的法庭上,它并不需要满足“鲁汉案”的要求。当一个州政府不在它的辖区的法庭上,起诉联邦政府的时候,问题是是否一个Mellon—type式的律师会阻止这场诉讼,如果不是的话,是否这个州必须满足“鲁汉案”的要求。芝加哥大学环境政策教授巴瑞·莱伯(Barry Rabe)认为:“现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对全球气候变暖越来越关心,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同联邦的立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地方州在许多领域非常积极,如有22个州规定,在它们生产的能源中,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是可再生能源;另外,在美国东北的十个州,为减少发电厂温室气体排放达成了《区域温室气体动议(RGGI)》,这是一个大趋势。”[10]莱伯却认为地方政府的参予有重大的国际意义。美国是世界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地头号大国,有些州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大的惊人。比如在1999年,居美国温室排放量之首的德克萨斯州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赶英超法,加州的排放量超过了整个的巴西。当然,反对加州的声音也存在。气候政策中心(Climate Policy Center)主任李·莱恩(Lee Lane)在接受《华盛顿观察》周刊采访时说,“地方州的行为非常荒唐(preposterous),”他认为气候变暖问题是全球问题,要国际合作才能解决,而加州的控制温室效应气体的单方面努力不见得能有明显的成效。
三、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先例
(一)鲁汉诉国家野生动物联盟案件
1992年审结的“鲁汉诉国家野生动物联盟”(Lujan v.National Wildlife Federation)案。美国《濒危物种法》(ESA)第7条要求每个部门都应就其行为是否会危及濒危和受威胁的物种的生存及其栖息地咨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内务部长发布了一个对《濒危物种法》第7条的新解释,只要求发生在美国和公海上的行为才需要咨询。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环保组织对内务部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内务部错误地解释了《濒危物种法》第7条的适用地域范围,并强制要求内务部发布一个新的解释以取代现有的解释。为了证明其起诉资格,原告的两名成员宣称曾经到海外几个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观看和研究濒危物种,并且他们有计划再回去。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制定一个具体的旅行安排(因为这些地区正处于战乱),其成员所宣称的损害不是紧迫的,纯粹只是普通公众的一般化的抱怨,不符合事实上的损害(iniury—in—fact)的要求。例如其中一个成员声称她曾到埃及去旅行,在那里她观察到了濒临灭绝的尼罗河鳄鱼传统的生活习性,她声称她再也不能去观察了,因为联邦政府参与的一项计划危害到了动物的生活习性。另外一个成员声称曾去斯里兰卡,在那里她观测了濒临灭绝的生物如亚洲象和美洲豹的生活习性。她声称她将会从联邦政府的一项潜在地威胁这些生物生存的计划中遭致损害。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不具有可救济性,因为损害发生在海外,即使法院做出一个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也不能救济原告的损害。因而做出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的判决。
在考虑这些成员的诉讼资格问题上,法院归纳出了一个标准,成为了后来环境诉讼资格问题的奠基石。大法官斯卡利亚(Justice Scalia)进行了如下的表述:“第一,原告必须承受了一种事实上的损害(injury—in—fact),即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犯,而该利益属于:(a)具体的和特定化的(concrete and particularized);(b)真实的或迫近的(actual or imminent),而非关联的(conjectural)或假设的(hypothetical);第二,必须在损害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一个因果关系,即损害可以合理地追溯到被告的行为,同时并非属于案件当事人的独立的第三人的行为结果。第三,法院下达的支持性的判决对于损害的救济而言,它必须是具有“可能性”的,而不是仅仅是“臆想性”的(speculative)。[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