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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下的环境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全球变暖下的环境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从马萨诸塞州诉联邦环保署案出发

马存利


【关键词】全球变暖;环境诉讼原告资格
【全文】
  

  一、案情和背景


  

  2003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等12个州、3个城市和一些环保组织向美国联邦环保局(EPA)提起诉讼,声称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美国联邦环保局应当按照《清洁空气法》第202(a)(1)条之规定,制定规章,对新车排放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事项进行管制。被告认为,原告所声称的遭受到的健康和利益损害和美国联邦环保署拒绝制定对新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进行管制,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原告所声称遭受到的损害,并不会因为环保署制定一个满足原告请求的规章就可以得到救济。2007年4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票对4票的比例通过对于该案的判决,认定:(1)二氧化碳也属于空气污染物;(2)除非美国联邦环保局能证明二氧化碳与全球变暖问题无关,否则就得予以监管;(3)美国联邦环保署没能够提供合理解释,来说明拒绝管制新汽车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排放的原因。[1]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美国政府声称其无权限管制新汽车和货车的废气排放并不正确,政府必须管制汽车废气的排放。


  

  法院多数意见支持了马萨诸塞州和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认定马萨诸塞州等原告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三个要件(the three—part standing test):第一,马萨诸塞州面临重大的“伤害”。全球气候变暖带来了一系列环境的变化,例如地球上海平面的上升,将会摧毁马萨诸塞州大部分的海岸财产。第二,因为联邦环保署拒绝对汽车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管制,加速了马萨诸塞州的“伤害”,所以汽车向空气中释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废气。事实上,仅仅就从交通排放出来的二氧化碳而言,美国就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三个二氧化碳排放国。第三,虽然管制汽车的废气排放,但却不会消除全球变暖现象,它只会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Chief Justice Roberts)对于多数意见认定的马萨诸塞州享有原告资格的意见不予认同。尽管他清晰地指出他的结论不是关于全球气候变暖的存在与否。他声称马萨诸塞州不符合原告诉讼资格的三要件法则(the three—part standing test):第一,全球气候变暖是一个全球性的世界问题,它改变了全世界的空气质量,并没有单独、惟一地改变了马萨诸塞州的空气质量。他说,如果要说马萨诸塞州将会因为海平面的上升而失去海岸土地,这是一个“纯粹的关联”(pure conjecture)。[2]第二,关于多数意见所说的从新的汽车中排放出来的温室气体,将会影响150年的全球气候,仅仅代表了温室气体的微小的一部分,由此只会减少马萨诸塞州失去海岸土地的机会。第三,因为80%的温室气体产生于美国本土之外,那么就是说仅仅减少美国本土的新的汽车废气的排放,对于马萨诸塞州所声称的“损害”的救济(redress)微不足道。例如,来自印度和中国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无疑会抵消美国本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因此,多数意见主张认定马萨诸塞州等具有原告资格是错误的。下面我们就“马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马萨诸塞州作为一个州,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能否作为一个原告出现,换言之,它是否享有诉权?


  

  二、马萨诸塞州在该案中是否享有诉权?


  

  美国法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认定,与我国等其他一些国家存在一些差异。尤其在“马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有若干个人和团体:美国的12个州、若干环境和公民团体、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萨摩亚群岛(南太平洋)政府、纽约市和巴尔的摩(美国马里兰州的一城市)的市长和市议会。法庭对于原告资格的分析,集中在了马萨诸塞州政府身上。令我们感到有趣的是,法院在本案中的分析,不是首先开始于如何适用1992年审理的“鲁汉诉国家野生动物联盟”案[3](以下简称鲁汉案)的原告资格条件——事实上的损害(injury—in—fact)、因果关系(causation)和可救济性(redressability),而是首先注意到马萨诸塞州作为一个州政府所具有的“特殊位置和利益”的特殊性。法院将马萨诸塞州的利益类比为Georgia v.Tennessee Cooper Co.案[4]中的“准主权利益”。然后,法院分析了马萨诸塞州如何适用鲁汉案中的原告资格的三要件。那么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论证马萨诸塞州享有诉权的。法院区分了一个主权者潜在具有的利益,将其分为三类:(1)所有者利益(proprietary interests);(2)准主权利益(quasi—sovereign interests);(3)主权利益(sovereign interests)。这三类区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理解州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享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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