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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目标的回归

刑事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目标的回归


杨会新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由于对民事赔偿问题的轻视,使被害人的个别救济淹没在国家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萎缩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地位在刑事和解中尽管得到较大提升,但由于刑事和解将被害人保护与刑罚轻缓化作为两大目标,二者在运行中互相制约,致使被害人保护缺乏独立的实现机制。独立的民事诉讼关注于理论的正当性,却对实践困境无能为力。目标的单一性与制度的有效性呈正相关关系,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障有赖于私权观念的强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单一目标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民事赔偿;单一目标
【全文】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抚慰,二是民事赔偿。由于我国“重刑事公诉,轻民事诉讼”、“重国家利益,轻私人利益”的传统,使得被害人在传统刑事司法处于边缘位置,其民事权益也遭到忽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学术观点来看,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障主要有三种制度模式: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①,二是司法实践中自生自发的刑事和解模式,三是学术界热议的独立民事诉讼模式。这三种模式具有不同的制度背景和制度安排,本文拟以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为主线,通过对三种模式的目标定位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揭示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并将此种联系作为寻求解决对策的重要标准。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保护依附于惩罚犯罪之下


  

  将由同一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和私人侵权后果交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在查明犯罪事实,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做出相应的认定,这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了保持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的一致性,避免法院在对基于同一犯罪事实而提起的两种诉讼案件中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实践中普遍遵循“先刑后民”和“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能节约时间,并且还使被害人从刑事公诉人为证实被告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为中得到便利。特别是在被害人由于贫穷或欠缺法律知识,没有条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②另外,附带民事诉讼不交纳诉讼费用,被害人无需为了尚不确定的赔偿金而预先付费,这也是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害人放弃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因。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有着减少被害人诉累、便利被害人诉讼的考虑。但是这一“便利”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畅、不迟延为前提的,一旦民事诉讼可能影响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要无条件的让步和牺牲。这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到充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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