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在执行程序中能得到贯彻,《执行规定》第88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此处之“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语焉不明,应是为“物上请求权”之意。因此,当数个债权人以不同的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产生执行竞合时,基于物上请求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要优先受偿。例如,甲以确认其享有某房屋所有权之终局判决为根据申请法院强制乙返还房屋;丙以确认乙应归还借款之终局判决为根据要求法院拍卖该房屋以实现其对乙享有的债权。在此执行竞合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当数个终局执行根据中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则应当遵循先成立之担保物权优先于后成立之担保物权清偿的原则,而不能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甲为了履行对乙的债务将房屋抵押给乙,后又为了履行对丙的债务将同一房屋又抵押给了丙,当乙、丙取得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终局执行而发生竞合时,由于乙、丙对甲的房屋均享有担保物权,那么,只能根据各担保物权成立的时间先后决定清偿的顺序。也就是说,即使丙申请执行在先,乙申请执行在后,但由于乙取得担保物权在先,所以,乙有优先于丙清偿的权利。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秦秀敏,单位为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注释】陈兴良:《法条竞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江伟主编:《中国
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6页。
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7页。
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页。
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页。
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60页。
陈荣宗:《强制执行之竞合》,载杨建华主编:《强制执行法、破产法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初版,第91页。
陈荣宗:《强制执行之竞合》,载杨建华主编:《强制执行法、破产法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初版,第91页。
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37页。
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254页。
黄金龙.:《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
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58页。
杨建华主编:《强制执行法、破产法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初版,第91页。
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125页。
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60页。
翁晓斌:《试探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法》,《法学与实践》杂志1995年第6期第11页。
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