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扩大协议管辖适用案件的范围,应拓展至涉及财产权益的大部分民事案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合同之诉中,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从审判实践看,其他类型案件的协议管辖较之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数量要少得多,因为合同纠纷中的管辖协议通常是在纠纷发生之前造成的,能否达成管辖协议有时就是合同能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合同案件容易达成管辖协议,而且有些管辖协议不一定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对一方来说只是为了合同成立不得已而同意。而合同之外的侵权、离婚等条件。当事人一般只能在纠纷发生之后才能协议管辖法院,在此情况下,选择管辖权属于原告,被告在管辖法院上无法向原告施加什么压力,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能够达成管辖协议的数量比较少。凡达成管辖协议的,大都建立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实际效果会更好。
协议管辖可以适用于当事人有处分权的一切财产性争议,而不限于合同争议。根据财产权案件的不同特点,适用协议管辖的民事案件主要应为以下几种类型:
1、合同案件
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接轨,加入到国际经济秩序中。由此决定了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合同”必须反映市场经济的需要,并允许当事人对因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平等自愿地协商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合同之诉中,也正是基于以上考虑。
2、侵害财产权的案件
对于非法侵害他人财物所有权、他物权、占有及债权等行为,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及保护交易安全出发,完全有可能由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或之后协商管辖法院。
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所包含的利益指财产上受到的利益与当事人取得利益的方式无关紧要,只要不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完全有条件有可能协商选择与不当得利案件有最低限度联系的法院来处理双方已经发生的纠纷。
4、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此处的管理主要指对财产的保存、利用、改良或者处分等。无因管理的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管辖协议,以解决双方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