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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制度及其启示

  

  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其他获取途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有权发行联邦最高法院裁判( Supreme Courtopinion)的机构名单,该名单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工作人员编制并每年更新,以供法院和公众使用。该名单尽可能, 地完整,以包括编制者所注意到的每一个发行裁判文书者,但列入该名单并不构成法院的保证,法院不保证任何非官方来源的准确、完整和通用。如果在官方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与其他来源的裁判文书版本之间存在不符,无论是印刷版还是电子版,均以前者为准。


  

  根据该名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的来源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官方来源已在前面作了全部介绍。在非官方来源中,除了前面介绍的以外,还包括由国家事务局发行的《美国法学周刊》以及相关协会、商业公司提供的以缩徽胶卷、网络和光盘等为载体的联邦最高法院裁判版本。


  

  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制度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介绍可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存在如下特点:


  

  1. 汇编主体的公私并存性。联邦最高法院是官方汇编机构,其设有专人统一负责汇编并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西方出版公司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在众多的汇编并出版判例的商业性公司中最为著名。商业性公司在判例汇编方面积极性很高,不仅编辑出版判例,而且针对法律职业者、研究者以及社会公众的需要进一步开发判例。


  

  2. 判例载体的多样性。无论是官方汇编,还是非官方汇编,均有纸介版和电子版。在电子版方面,有的机构不仅仅提供在线网络版,还提供光盘版。


  

  3. 判例编辑体例的合理性及由此决定的检索和研究的便捷性。联邦最高法院出版的判例汇编中每一判例均有判决要旨,有利于读者掌握法官在判例中对重要法律问题作出的判断。西方出版公司的编辑体例更是为读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我国虽然与美国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案例对于审判实践同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也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而案例的编选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提性工作。因此,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判例汇编制度,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汇编制度。


  

  1. 设立专门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办公室


  

  从上述介绍的情况可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17年经国会授权就设置了判例汇编员这一职位; 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是由专人来负责其判例的汇编工作,包括每一判例中的判决要旨(a prefatory syllabus )就是由判例汇编办公室总结的。日本的联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也设有判例委员会,负责编选出版判例集。案例指导制度一旦在我国建立,则指导性案例的汇编和发布将成为该项制度得以运行的一个前提性条件和日常基础性工作,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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