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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的票据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盖公章的票据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王谦


【关键词】单位行为;个人行为
【全文】
  

  被告程某某,女,35岁,汉族,程某某于1998年7月21日前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工厂边贸部财务人员。1998年某厂依法破产,同年7月21日这个公司申请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


  

  案例一:1999年4月14日原告崔某找被告程某某催要饭款时,被告将原告手中的原始欠据收回,为原告打了一张款额为13.351.60元的总欠据,即签了自己的名字又加盖了某厂被注销后的公章。


  

  案例二:1999年7月9日原告韩某找被告程某某催要饭款时,被告将原告手中的原始欠据收回,为原告打了一张款额为14.762.50元的总欠据,即签了个人名又加盖了某厂边贸部被注销后的公章。(以下简程边贸部)


  

  程某某对欠据的真实性其本人承认,对该欠款其本人不同意承担,理由不是其个人行为,而属边贸公司工作业务关系所为并已入单位财务账上报厂部,应属单位行为并由边贸部承担。


  

  被告是某厂边贸部的财务人员,原告崔某是个体饭店的业主,被告人所在单位边贸业务部与崔某所经营的饭店属业务关系,即从1997年一直在崔某处就餐,双方形成了连续性的饮食服务合同关系,边贸部工作人员就餐后签字后留下单据欠条,然后由崔某拿着这些欠条到边贸部财会领取饭款,被告将原告手中的原始欠款收回,为原告打了一张款数为13.351.60元的总欠条和14.762.50元的总欠据,这也说明了该单位人员因工作就餐欠款并换总条的事实,但这不能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有业务关系,被告只是业务的经办人,其所从事的行为,显然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崔某所主张的饭费欠款在原告所在单位均已入财务账,已作财务处理,并且在2001年交接财务账的过程中,也明确注明存在着这笔业务,这就说明是单位行为,是单位所欠债务,同时在崔某就餐的其他人员均可证实这是工作业务原因就餐。


  

  边贸部公章的效力,首先就餐行为是单位业务的行为,单位对这些给予确认,并符合单位的业务规范,是单位的认可行为;其次边贸部业务名义是被注销,但实质上企业本身仍然存在,并没有按照正规的法定程序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破产停止业务,而是仍然有经营业务的发生,在1999年12月8日向税务机关报税的过程中,仍然以该边贸部的名义进行报税,直至2001年3月资产清理工作组接交时,边贸部才将单位的账、注销后的公章上交给商务局,至此边贸部的主体才真正消失;再次崔某每次取款均是边贸部单位取款,而不是从其个人取款,这次工作人员收回的分条,换取总条并加盖公章,对此崔某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说明其认可是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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