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诉讼要件理论的基本内容尚未脱离标罗所设立的基本框架。例如关于诉讼要件的种类,现代德国、日本的通说主要将诉讼要件分为三个方面:关于法院的要件、关于当事人的要件、涉及诉讼标的的要件(也有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特殊程序满足的要件)。由于标罗将诉讼要件的审理置于实体审判前进行,因此不可避免地忽视了探讨诉讼要件之间的审理顺序问题。正因为现代诉讼结构并未将诉讼要件与实体审判分别进行,必然引导出各个诉讼要件之间按照何种顺序进行审理的问题。德国学者对诉讼要件审理顺序问题分歧很大,实践的做法是法院首先审查看起来最容易、最快就可以确认的要件。[14]但是学者仍然在一些细节问题争论不休,例如诉讼要件未确认前能否进行诉无理由的裁判?诉讼要件的裁判是否具有既判力?实体审理能否先于诉讼要件审理进行?凡此种种,学术界仍然将围绕诉讼要件理论进行旷日持久的争论。
【作者简介】
孟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潘水良,单位为杭州市江干区法院。
【注释】柏木邦良:《诉讼要件の研究》,リンバツク有限公司1994年刊行,第77页,第126页,第257页。
Bu low, Die Lehre yon den Prozesseinreden und dir Prozessvomussetzunen, ss.255ff, Giessen 1868。
我国也有学者将这两个阶段分别称为“法律审”和“事实审”,或“预审”和“复审”。
参见阪口裕英《ピュ一ロ一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载《名城法学》(第17卷),1967年。
阪口裕英:《ピュ一ロ一の诉讼要件论の研究》,载《名城法学》(第17卷),1967年。
宮川聡:《诉讼要件の審理一本案との審理顺き中心として》,载《
民事诉讼法の史的展開》,日本有斐閣2002年版第145—166页。
兼子一:《民事訴訟法》,日本有斐阁1965年版,第114页。
船田享二:《ロ一マ法》(第五卷),日本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141页。
Hahn,S.264、265,转引自(日)柏木邦良:《诉讼要件の研究》,リンバツク有限公司1994年刊行,第130页。
奥特马·尧厄尼希:《
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第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