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标罗诉讼要件论的批判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ZPO)制定,标罗提出的“诉讼要件是诉讼法律关系成立要件”的观点被彻底否定。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德国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标罗所设想的诉讼要件审理和本案审理两阶段诉讼构造。原告只要正确地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便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特殊的诉讼法律关系,显然这种诉讼法律关系与诉讼要件并无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标罗放弃了将诉讼要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成立要件的观点,而将诉讼要件置于法院本案判决要件的地位,这也是目前德国诉讼要件理论的通说。第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将标罗的诉讼要件概念通过抗辩的形式加以体现。《德国民事诉讼法》尽管未使用诉讼抗辩概念,但同时规定了“妨诉抗辩(prozesshindernde einrede)”的条款。为保护被告的“应诉拒绝权”,《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了被告可以主张的七种妨诉抗辩。⑽虽然妨诉抗辩条款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的“应诉拒绝权”,但是该法却将其与标罗的诉讼要件理论相联系。从立法的过程来看《德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诉讼要件应当被先行审理的观点。该法的立法理由书认为:诉讼前提条件的辩论同本案辩论的分离是罗马法、古德意志法诉讼当然采用的结构,虽然两阶段分离的构造已经随着口头主义、集中辩论主义的立法方针发生改变,但诉讼要件尚未确认之前仍然不得强制被告应诉以及进行本案辩论。根据本草案规定的妨诉抗辩,被告被赋予拒绝本案审理的权利。此外,本草案中的妨诉抗辩为诉讼要件的规定,妨诉抗辩作为审理诉讼要件的基本形式,它的提出和审理必须在本案辩论之前进行。⑾因此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仍然被有意识地划分成诉讼要件审理和本案审理两个部分,只不过诉讼程序未相应区分前后进行的诉讼阶段而已。
五、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现代影响
以诉讼程序为背景,标罗建立的诉讼要件概念在诉讼法学史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学界对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诉讼法律关系说已经进行了广泛探讨,但是学者们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深入研究,这不仅使标罗诉讼法律关系说的认识缺乏全面性,同时也回避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诉讼要件论的系统研究。从历史视角来看,标罗创立的诉讼要件论对现代诸多诉讼法学理论具有深渊的影响。
(一)确立了“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顺序
尽管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均不采用“两阶段”诉讼构造,但是在诉讼中先审理诉讼要件再进行本案审理的程序顺序却大同小异。标罗片面地将罗马法诉讼理解为“先审理诉讼要件、再进行实体审理”的审判构造,但这一结论却在现代民事诉讼法中已成为确定不移的原则。这直接反映在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特定程序事项优先于实体审判的规定。例如在现代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要件是衡量诉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标准,换言之,诉讼要件是判断实体审判合法必须具备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德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区分诉讼要件审理与实体审理的阶段,但是在诉讼理论和审判实践中,通行的认识仍然是在逻辑上首先审查诉讼要件是否具备,否则容易出现对不合法之诉仍然进行了实体裁判的局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尽管未确立诉讼要件与实体审理要件等概念,但是理论和立法也无意间创造出先程序、后实体的审判顺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程序,就是专门对与诉相关的特定程序事项进行审查的阶段。如果诸如当事人资格、法院管辖等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具备,那么民事案件将不能进入实体审判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