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罗诉讼要件论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要件的种类
标罗提出诉讼要件概念的同时,也详细列举了诉讼要件的种类。标罗将诉讼要件分为三个方面。标罗将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相应要件进行了分析。首先标罗指出了法院的诉讼要件,体现为法院的审判权与审理资格。其次,标罗认为当事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及代理人权限等。同时,针对诉讼标的要件,标罗具体指出作为民事诉讼对象的必要性,(即请求的适格)以及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行为要件(诉的提起)等内容。⑺
(二)诉讼要件的审理
1、职权调查的审理方式
前已述及,标罗极力反对诉讼抗辩论的一个理由是诉讼抗辩概念混淆当事人责任和法院职权的关系。标罗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完全属于公法领域的事项,是法院必须以职权手段进行调查的事项,因此作为判断诉讼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诉讼要件不能通过当事人任意处分的“抗辩”形式来表现。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对诉讼要件事项提出异议或责问,法院都应当主动行使职权。
但是标罗指出,职权调查方式并不意味着法院应当完全采取职权探知的方法进行“警察式调查”(polizeiliches spu rsystem),而是应当满足辩论主义的原则。根据辩论主义,诉讼资料(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和提出是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法院对之不依职权干涉,因此有学者又称其为“不干涉审理主义”⑻。标罗认为诉讼要件审理涉及的事实与资料应当体现当事人的责任,法院审查诉讼要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为依据。
2、诉讼要件的审理顺序
前已述及,标罗认为诉讼要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其审理应当先行于实体审判。这种诉讼要件审理优先于本案审理的顺序,与标罗所倡导的“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构造完全吻合。标罗认为诉讼要件未确认之前,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尚未成立,因此法院不得在诉讼要件审理完毕之前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由于标罗更为关注诉讼要件与本案审理的相互关系,并没有论证诉讼要件之间的审理顺序问题。事实上,后者已成为诉讼要件理论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
四、标罗诉讼要件论的历史局限
(一)对罗马法诉讼理解的片面性
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不分的罗马法时期,诉权之合法性并未分离为实体法和诉讼法的二元体系。如果法务官认定原告之诉明显无理由或违背道德的,可以直接拒绝该诉权(denegare actionem)。⑼因此,罗马法诉讼所区分前后进行得两个阶段诉讼构造的实质,并非诉讼要件审理和本案审理的严格区分,而是对诉权“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的区分。显然,标罗对罗马法诉讼的理解较为片面,这不仅是因为罗马法时期具有诸法合体的特点(即实体法合诉讼法不分),更重要的是罗马法先后两阶段审理构造并非如标罗所理解的“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