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罗诉讼要件概念鲜明地体现着当时德国诉讼法和实体法分离的思维方式。这种诉讼和实体二元分离的思想,使与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程序事项逐渐得到诉讼学者的重视,标罗的诉讼要件理论就是这种思想的结晶。不过标罗并非简单地停留在诉讼和实体分离的层面,他进一步认为诉讼程序应当贯彻“先程序、后实体”的审理构造。标罗提出的诉讼要件概念,不仅将诉讼法律关系进行要件化,也使其坚持的两阶段民事诉讼构造具有现实可行性。标罗将民事诉讼构造区分为前后进行的两个阶段,即诉讼要件审理与本案审理两个阶段。标罗认为诉讼要件审理阶段的目的是确认诉讼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以至于案件能够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因此,标罗将民事诉讼构造理解为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进行。这是标罗对古代罗马法诉讼构造研究后提出的观点。众所周知,古代罗马民事诉讼以争讼程序(litis cntestatio)为分界点,分为法务官(praetor)面前的“法庭程序”(in lure)和审判人(iudex)面前的“审判程序”(in iudico)两个程序阶段。⑶标罗认为,罗马法诉讼之所以区分前后进行的两个审理阶段,是因为它们审理不同的对象:法庭程序是诉讼的预审阶段,其核心是法务官针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审判程序是本案审理阶段,审判人对诉权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判。标罗认为法务官审查的诉讼要件主要围绕诉权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法务官认定原告的诉权(actio)不合法,他可以直接拒绝该诉权(denegare actionem),使诉讼终结于审判程序阶段之前;如果法务官认定诉权满足诉讼要件,将决定诉讼进入审判程序。
标罗通过其诉讼要件概念,将两阶段诉讼构造进行了区分。具体而言,标罗认为法官应当首先对诉讼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即首先对诉讼要件进行审理。如果诉讼要件有欠缺,则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不成立,诉讼不再进行实体审理;如果诉讼具备诉讼要件,诉讼法律关系随之形成,诉讼程序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⑷
(二)对诉讼抗辩论的批判
标罗认为诉讼要件事项,均属于具有强烈公益色彩的程序事项,因此必须以职权主义方式进行审理。因此标罗认为诉讼要件的审理必须以法院职权调查的方式进行。这一点使诉讼要件成为与当时德国诉讼抗辩论针锋相对的概念。德国普通法时期,诉讼抗辩泛指被告就与诉权具体内容和实体理由无关的诉讼事项提出的异议(einwendung)。正如德国学者哥德斯密特(Goldschmidt)所言:诉讼要件其实不过是一种新的诉讼抗辩(prozesseinrede)形式而已。⑸标罗的诉讼要件概念,实际上就是对诉讼抗辩理论进行批判和继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