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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创立

论标罗诉讼要件理论的创立


孟涛;潘水良


【摘要】诉讼要件是德国诉讼法学家标罗为建立其诉讼法律关系说而创造的概念。然而在近百年发展之后,诉讼要件已经完全脱离于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独自发展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重要的诉讼理论之一。标罗诉讼要件论的意义在于实体权利义务审理的前提被要件化,同时明确这些要件的种类、审理方式、顺序等方面,由此奠定了现代诉讼要件理论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标罗;诉讼要件;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抗辩;德国诉讼法
【全文】
  

  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欲得到法院的实体裁判,应首先满足一定诉讼法上的条件,即“诉讼要件”。诉讼要件理论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一。1868年,德国著名诉讼法学者标罗(Bu low,1837-1907年)发表《诉讼抗辩论与诉讼要件》(Die Lehre von den und dir Prozesseinreden und dir Prozessvoraussetzunen)一文,他在该文中首次提出诉讼要件的概念。标罗的诉讼要件论不仅成为其著名的诉讼法律关系说的组成内容,而且为现代诉讼要件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文从历史角度考察标罗诉讼要件论的产生过程、分析其历史意义与局限。


  

  一、标罗提出诉讼要件论的目的


  

  1862年,德国潘托克顿法学的代表人物温德雪德(Windscheid)完成著作《学说汇纂》,这标志着以民法为中心的德国实体法学迎来分析实证主义的时代。相对而言,当时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较为滞后,甚至一些基本的诉讼法概念都很模糊。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法学者努力探询建立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途径。标罗在这一时期创立的诉讼法律关系说,极大地推动了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为新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产生创造了重要条件。⑴


  

  标罗的诉讼法律关系学说借用了实体法的法律关系概念,认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了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本身就是围绕这种诉讼法律关系形成的体系。标罗指出,这种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因原告起诉而产生,而是需要满足一定诉讼上的条件。标罗将这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成立所需要的条件称为“诉讼要件”。⑵显然,标罗提出的诉讼要件概念,其实质就是诉讼法律关系成立要件。


  

  二、标罗诉讼要件论的理论依据


  

  (一)实体法和诉讼法的二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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