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法功能的当代转型(下)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的分析
纪格非
【摘要】传统的证据法以提高司法证明的精确性和实现证明结果的正当性为主要发展动力,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高度形式化司法证明程序。但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传统证据法赖以存在的哲学、社会以及法学基础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当代证据法应重新确定理性的范围与实现理性的方法,更多关注证据法的协调功能而非认识功能,为更注重“实质”而非“形式”的司法证明提供正当化途径,使证据法成为一个开放的、可以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使司法证明活动成为沟通立法者意图与社会现实需求的桥梁与纽带。
【关键词】证据法;司法证明;确定性;形式化;正当性
【全文】
(三)程序的反形式化趋势对证明结果正当性的挑战
传统的证据制度构筑了一个高度形式化的、严谨的证明程序,不仅保证了司法证明的科学性,而且使得证明结果通过一个可视的程序得以正当化。但是,自上世纪开始,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全球范围的程序简化运动,却大大削弱了司法证明的形式化特征。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案件数量的迅猛增长及福利国家的兴起。
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态势导致各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困境。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接近正义的机会,各国司法制度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一定程度上简化原有的诉讼程序的应对措施,以降低司法成本。英国的“快捷程序”、法国的“紧急救济程序”以及荷兰的初步禁令程序等,都代表了各国在程序简化方面的努力。[22]简化后的司法证明程序在总体上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更加关注协调公正与效率关系,对法官的作用做出不同的理解。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不仅仅作为一个消极的审理者,而是肩负着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力量对比平衡,保证司法程序在真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活动更加积极、主动,“法官释明权”、“管理型法官”等概念的出现即是这一转变的典型标志。
第二,诉讼程序对事实认定过程的“形式性”要求被逐步降低。比如,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强调法庭审理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证人必须亲自出庭陈述,书面证言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是,近些年来,这些国家不仅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小,而且在诉答程序、上诉审程序中口头原则的贯彻也呈现出松动的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在民事诉讼中也出现了放宽书面证据使用限制的趋势。比如,在德国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制度中,只有证人需要从其商业记录中提供信息或法院认为书面证言足以使法官获得对事实的认识,并且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证人才可以用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作证。但是1990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377条却规定只要法院认为证人提出书面回答足以,无须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命令证人提出书面回答。[23]
除了案件数量的压力以外,福利国家的出现也推动了司法证明的反形式化倾向。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形态,它的主要特征是强化现代国家的社会功能,这些国家通过立法及行政和经济政策干预私有制经济、改善贫困者的社会处境,为公民提供广泛的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平等。[24]“福利国家”的出现对司法证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以下几个方面特别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