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法功能的当代转型(上)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的分析
纪格非
【摘要】传统的证据法以提高司法证明的精确性和实现证明结果的正当性为主要发展动力,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高度形式化司法证明程序。但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传统证据法赖以存在的哲学、社会以及法学基础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当代证据法应重新确定理性的范围与实现理性的方法,更多关注证据法的协调功能而非认识功能,为更注重“实质”而非“形式”的司法证明提供正当化途径,使证据法成为一个开放的、可以不断发展的法律体系,使司法证明活动成为沟通立法者意图与社会现实需求的桥梁与纽带。
【关键词】证据法;司法证明;确定性;形式化;正当性
【全文】
这是一篇描述当代证据制度所承载的历史使命并试图描绘其未来的文章。梅特兰曾将法律发展的轨迹比喻成没有接缝的网,并预言“任何探寻它的努力必将是武断的,那张网必定被扯破。”[1]这样的比喻警示我们,任何试图发现法律发展的历史路径与未来趋势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因为法律成长的过程漫长而复杂,在这一过程中,哲学、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发挥着作用。此外,还有某些偶然发生的事件,可能影响甚至改变法律发展的进程与方向。但是,事实证明,这样的尝试又是必需的,特别是对法律制度的任务与未来加以描绘,这种理性的思考不仅可以避免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的盲目与冲动,同时也可以使现实的制度更符合制度本身的理想化模式,更能够迎合历史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传统理论对证据法功能的认识
证据制度作为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的定位在很大程度受制于统治阶级设置司法制度的目的。国家产生之初,司法制度中充斥着建立在原始信仰基础上的非理性因素。然而可以理解的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统治阶级而言“权威”地解决纠纷比“公正”地解决纠纷更有吸引力,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认识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仅仅“权威”地解决纠纷,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解决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原始司法制度中的非理性因素被逐步排除,传统的证据制度因此而获得第一次空前发展的契机。此后,如何在证据制度的指引下,通过司法程序再现案件事实,并提高认识结果的精确性和确定性成为证据制度发展的主题。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证据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第二次契机。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民主、人权等观念转化为司法制度中的“正当程序”理念。这一理念主张,纠纷不仅要被解决、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通过公正的程序得以实现。“正当程序”这一理念的注入,为证据制度的发展充实了新的内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产生了许多以“正当程序”为基础的证据规则和制度,其中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典型。
综上所述,证据法的两次发展契机确定了传统证据法的功能,即实现事实认定的精定性、确定性和认识结果的正当性。在本部分以下的内容中,笔者将具体阐述传统证据法是如何实现其历史使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