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委托调解的程序
通过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初步考察,笔者发现:凡是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都在其制定的规则或意见中规定了委托调解的工作程序。这些工作程序大致包含以下两个环节:(1)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委托调解。对诉前委托调解,法院只需征询原告的意见,在取得原告的同意后,暂缓立案,把案件交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是在法院立案后再委托调解的,则需要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里特别值得推荐的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做法,该法院专门印制了《诉前调解指南》、《诉前调解收费标准》和《诉前调解流程示意图》这三份规范性文件向当事人介绍诉前调解制度,使当事人了解这一制度的优点。在当事人阅读了这三份规范性文件并同意委托调解后,法院还要求当事人签署同意接受诉前委托调解和选择调解员的文书。(2)规范调解的具体程序。这包括调解主持人的选择、调解人的回避、调解笔录的制作、调解的期限、调解协议的制作与送达、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如何转入诉讼等内容的规范。
确定调解人之后,案件就进入了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调解程序相对灵活,可以由调解人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灵活地安排和组织程序,不必像诉讼程序那样按部就班地进行。但是,这并不是说调解可以没有任何程序规则或者说调解不需要任何程序规则。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进行,保障被调解人的基本权利,设定一些程序规则还是有必要的。例如,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员回避,等等。此外,在案件进入实质性调处阶段,如果发现有案外人与调解的纠纷存在利害关系,那么案外人能否参与调解?如果允许案外人参与调解,那么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参与还是由调解人依职权通知其参与?如果出现需要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行为进行保全的情形,那么人民调解如何与法院的财产保全相衔接?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通过制订一定的程序规则来予以规范。
六、委托调解协议的确认
民事案件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负责调解的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有些案件,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债务人立即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此时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债务的履行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对这类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一般不会再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既然当事人不要求法院确认,法院也就不需要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但是,也有一些案件,尽管经过诉讼外的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债务人并未及时履行债务或者仅部分地履行了债务,此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将调解协议转化为法院的调解书,以增强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