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调解的性质
法院委托调解,在实务中有多种多样的形态。从委托的时间看,有立案前的委托,即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在受理前即征询原告的意见,经原告同意后,把纠纷交给调解人调解;有立案后开庭前的委托,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进行审前准备或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认为案件适合调解并且有可能通过调解人调解解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交付调解人调解。从接受委托的对象看,主持调解工作的组织有人民调解组织、政府的大调解组织、工会、妇联、交警以及党委的职能部门。那么委托调解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调解呢?
如果按照一般的委托关系理论来分析,法院是调解的委托方,各类调解组织是受托方,受托方在接受法院的委托后为法院调解案件。虽然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独立地进行调解,但调解组织必须向法院报告调解结果,有时候法院还要通过出具调解书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委托调解似乎应当被定性为法院调解。但是,将委托调解定性为法院调解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从调解的主体看,进行委托调解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这与协助调解明显不同。在协助调解中,调解的主体仍然是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成员只是应邀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其次,从调解的程序看,委托调解的调解组织并非一定要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调解原则与程序来进行调解,它们有的有自己的调解规则,有的根本就没有调解规则。最后,从调解达成的协议看,委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无需交法院审查和确认。即使一方当事人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在另一方当事人未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况下,所成立的调解协议也不具有执行力。因此,把委托调解一概作为法院调解来定性是不妥当的。
在笔者看来,对委托调解,要依据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来定性。如果法院介入的程度很深,那么无疑应定性为法院调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创设的诉前调解就应当定性为法院调解。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中,通常由法院在立案时征询原、被告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那么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由立案庭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由法院聘请的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成功后,立案庭立即通知审判庭诉前调解案件审核法官到场审核,经审核后,立案庭当即办理立案手续,将案件材料移交给审核法官,调解成功需要制作调解书的,由审核法官根据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在这一模式中,虽然主持调解的是法院聘请的诉前调解员,但法院参与了整个调解过程,因而将其定性为诉讼调解显然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