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弱者的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利奥塔认为后现代社会是告别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社会,所以类似于法律普遍性这样的宏观历史叙事已完成了使命。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主张,都有关于什么是公平正义和美好社会的观念,所以单一的正义公平观念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局部的以多种方式存在的正义。这种观点启发我们关注弱者的正义,思考实现其正义的方式。
法律为人们活动设定的条件都是形式性的,他们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参加者,所有的人在这些条件面前都是平等的。然而这是抽象的平等,是排除财产地位身份差异的人格平等。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条件掩盖了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差异,掩盖了参与能力的差异。现在的程序模式支持的是强者的正义。在这种体制下,占有强大经济资源的一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自然拥有明显的优势;能够支付高昂律师费用的一方当事人自然能够获得更好的代理。在这种程序框架下不仅会有失败者,而且可能有一些人或阶层会成为天生的弱者,他们除了自己的身体之外没有可以支配的资源。没有实体法的规定易导致法律漏洞,使程序保护缺乏实体法律依据。但若仅有实体规定而没有程序保障,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将无异于画饼充饥。因此在司法程序的运行中更应保护弱者的利益,在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适度向弱者倾斜。在保证基本的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重视弱势当事人对程序效益的要求,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快速的救济程序。这些仅针对某一阶层的大度已超出了程序正义的范围,纯然是给予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通过现有制度框架使自己的愿望得到满足的弱势群体的一种堤外补偿。
中国不能等现代化完成之后再来谈后现代主义。究其原因,一是国际的话语空间迫使中国补课时不得不与其他国家进行共识性对话,当今的新理论,必然要影响那些为时嫌晚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二是传统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需要把后现代主义对当代国际法制和法学上的先进成果进行选择性继承的参照系和衡量标准。
任何一种思潮都是现实的意义镜象,源自生活本身,而求将生活安排妥帖,给人以熨帖。我们不能通过“大跃进”的方式直接跨入到后现代中去,但也不能对后现代思潮置之不理。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是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逻辑。后现代法学的微观的、实践的正义观对司法活动的实践提出了新的审美观,有助于我们反思现存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法治弊病,从而使我国的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