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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思潮的正义观对司法公正的启示

  

  2.正义是具体的实践的正义。后现代法学对正义采取的是一种实践的态度,它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操作正义的”,把正义的问题摆在主体际性的基础之上。因此正义与文化共同体的实践相联系,没有超越一切的普遍正义,只有特定语境中的正义。利奥塔认为后现代状态就是一切宏大叙事的瓦解,任何概念都要在微观的叙事中重新定义。传统的正义观强调绝对正义,这是一种以宏大叙事方式界定的正义,实际隐含着集权政治的危险。利奥塔认为每一种生活游戏都有自己的规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正义”。


  

  正义是地方性的,没有一种统治的和超越的正义原则适用于任何时空内的一切人类事务。因此正义必须建立在具体的游戏规则中。各种微观正义之间不具有可比性,不能认为一种正义优越于另一种正义。[1]


  

  (二)对后现代法学思潮的正义观的评判


  

  后现代主义本身带有虚无主义的倾向,对现实社会持悲观、消极和沮丧的立场,这是后现代主义绝望和阴暗的一面。然而后现代主义怀疑一切的精神实际上是启蒙哲学批判精神的延续,它使得原来边缘化的人群和相关问题进入研究视野;后现代主义的反基础主义颠覆了一切形式的形而上学,使人们以“面向事物本原”的态度来看待一切传统的社会现象,这其中包含有后现代主义积极的一面。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后现代主义的上述两面性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开拓性的思路。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重又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得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的特点,从而提醒我们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貌视矛盾实则深遂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完全有必要冷静地分析后现代主义积极和消极的因素,使后现代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二、关于后现代主义法律思潮正义观的认识基础


  

  后现代法学思潮正义观基于后现代法学以“怀疑、解构、批判、否定”为特征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基于如下两种认识观:


  

  (一)视角多元和反本质主义观


  

  长期构成并占据现代法学核心位置的是一种一元化本质论范式,它将法理学思维限定在一个不断追求某种法的本质的模式之中。其基本内涵是:客观世界存在着某种终极、唯一的法的本质,由本质出发进行概念推理就能对一切法律现象提供正确、权威的真理性解说。因此应透过各种各样似乎是难以捉摸的法律现象,找寻法的跨文化、跨国家的终极关怀和基础性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法的形式统一。最终导致“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建立一个无须国家参与或介入的法律”。[2]而后现代法律观主张视角多元和反本质主义,认为社会领域从来都不是封闭的和终极性的结构,社会现实是多元的、复杂的、开放的、偶然的、不稳定的,并且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那种固定不变和绝对形式统一的法本质更多是一种理论假设而不是社会实在。于是后现代主义学者从一种非本质主义的视角出发解读世界,以一种差异逻辑来重新思考和体验社会。认为无论将什么界定为法的本质都无法解决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甚至无法增加我们对具体法律问题的实在知识,最多只能成为我们不特定的某种主张的一个支持;而且这种方法完全舍弃了具体对象的特殊性,这就使它不可能反映出法律现象的全貌。因此,要特别尊重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和实践性,密切关注和把握个别现象的具体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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