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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国情中的消极因素与民诉法的修订

  

  (五)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是长期以来影响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因素之一。经过多年的治理后,地方保护主义虽然有所减弱,但直至当前,仍然被认为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7]


  

  民事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法院审理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事实和法律,从立案、财产保全、审理、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与现象。


  

  地方保护主义在民事诉讼中有多方面的表现:如本地法院受理本地原告提起的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诉讼;明知外地法院已经立案,但仍然受理本地一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提起的诉讼,为了争夺管辖权,甚至把受理案件的时间提前或者抢先作出判决;乱列第三人,任意扩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将有偿付能力的外地单位或个人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迫使外地当事人接受调解,违法对外地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等。


  

  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蔓延有着十分复杂的原因:经济体制改革凸现了地方经济利益并造成地方主义抬头;地方法院由地方产生,对地方负责,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法院和法官被当地党委和政府要求为本地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地方法院和法官多为本乡本土的人,与本地当事人往往具有“熟人关系”。


  

  地方保护主义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作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已有近20年的时间。


  

  有关部门为解决这一问题尽管已经采取了种种办法,但这些办法基本上是治标不治本,所以充其量只能取得一时一地的成效。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制度作重大变革。这一变革涉及的问题远远超出司法制度本身,由于涉及面宽,影响大,而且许多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变革的难度和风险也就大,所以决策层很难作出启动改革的决定。


  

  (六)法院队伍的状况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的状况如何,固然同制度怎样设计有很大关系,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取决于运作这一制度的人,如当事人、律师、法官,尤其是法官。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的专业水准和道德素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制度能否公正、有效地运作。


  

  从目前情况看,这两方面似乎都不容乐观。近些年来,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为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如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官法,提高法官的入门条件,从2002年起,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使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才有资格当法官。最高法院通过在全国法院精简人员,空出一定的编制来进符合条件的法学院、系学生。但这些努力难以在短期内改变法官队伍的现状。我国的法官法是在1995年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而在此之前我国的法官队伍已基本形成。我国的法官大体上由四部分人组成:一是高等法律院、系的毕业生;二是复员军人;三是司法学校毕业生或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高中生。这部分人进入法院后先是作书记员,若干年后再转为法官;四是通过各种关系调入法院的人员。在以上四部分人员中,只有第一部分人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但这部分人在法院队伍中占的比例并不高。[8]


  

  由于我国法官人数已经偏多,法院的编制已满,虽然有一批受过系统法律教育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但也很难进入法院工作。所以,指望法官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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