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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国情中的消极因素与民诉法的修订

  

  但国有单位的负责人他会进行一些明显“得不偿失”的诉讼。一些国有银行明明知道贷款无法收回,一些国有企业明知买受人根本没有清偿能力,获得胜诉判决后并不能得到清偿,但他们仍然会去进行对国家来说只会造成进一步财产损失而无任何实际收益的诉讼。这种看似奇怪的行为其实是国有单位负责人的一种理性选择。通过诉讼能否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转移责任。在上述情形下,负责人如果不提起诉讼,便有失职之嫌,甚至还可能被怀疑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一旦提起了诉讼,即使胜诉后分文未得,他们本人也可以从中解脱,因为判决得不到执行不是他们的责任而是法院的责任,贷款、货款无法追回不是他们本人无能而是法院无能。有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甚至与他人恶意串通,让他人向自己所在的企业提起诉讼,主张并不存在的债权或者超出实际存在的债权数额主张权利。在诉讼中,负责人通过作出承认或调解中作出让步来使对方获取非法利益,然后暗地里从对方收取回报。


  

  国有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使改革成为必要,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对大量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改制。改制实际上是一种产权制度的改革。这一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由于改制的实际操作者是企业的负责人,加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方面的原因,一些负责人借改制之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他们或者采用做假帐的办法将盈利的企业作成亏损,然后出让给由自己亲属成立的私营企业;或者采用在资产评估中低估、少估国有资产的办法,将国有资产大大缩水后再转让,然后自己从受让人那里拿好处。据研究,当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手法有23种之多。[4]这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据报导,每天流失的国有资产高达一个亿。国有资产的快速、大量流失既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又使改革的公正性受到严重的质疑。[5]


  

  (四)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弱


  

  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弱是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一是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在我国的诉讼当事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民,他们大多识字不多,对法律也缺乏基本的了解,更陌生于诉讼中的程序规则;其二是当事人请律师代理的少。现代社会中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细化,这使得即便受过高等教育、有很高文化水准的人也很难熟悉、把握法律。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律师代理诉讼,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来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律师代理诉讼是要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且费用还比较高。当事人提起诉讼先要向法院交一笔案件受理费,如果要申请财产保全、调查证据、鉴定,还要预交相关的费用,诉讼启动已造成了较大的开支,如果再请律师代理诉讼,又要花费一笔钱,而且所交的费用往往比案件受理费还多,因此一些当事人无力再负担这笔费用,或者是出于节约的考虑,不再愿意支出这笔费用。


  

  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怎样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能有效地运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同这样的当事人沟通也常常发生困难。他们败诉,有时并不是没有道理,而仅仅是由于不熟悉程序规则。


  

  为了消除当事人诉讼能力弱带来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一部分案件(如第一审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或者一定审级的案件(如第二审案件)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但这样做又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考虑到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我国将来也不大可能实行大面积的律师强制代理,[6]所以这一矛盾将会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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