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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国情中的消极因素与民诉法的修订

  

  (二)社会诚信度低


  

  诚信的普遍缺乏是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的又一问题,从注水猪肉、假种子、假农药到假文凭、假证照、假球黑哨,无不反映出这一问题的严重。


  

  诚信的缺失,也反映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体表现为:(1)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和纠纷,但原告通过虚构事实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利用诉讼调解制度,被告在法院调解时同意偿还原告主张的根本不存在的债务,骗取法院的调解书,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有的银行还利用虚假诉讼来达到核销呆帐、坏帐的目的。[3](2)恶意提起诉讼。当事人明知起诉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诉讼请求必定会被法院驳回,但为了骚扰、折磨对方当事人,仍然虚构事实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虽最终赢得了诉讼,但已白白地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3)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通过滥用诉讼权利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如在一审中明知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仍然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当事人在一审中败诉后,明知法院的判决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是正确的,但为了推迟判决生效的时间,或为了用诉讼进一步耗费对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仍然向法院提起上诉。(4)实施诉讼突袭。例如,被告在答辩期内故意不提出答辩,等到开庭时再当庭作口头答辩,目的是让对方当事人来不及准备,仓促应战。


  

  近年来,诉讼中的造假活动也频频发生:假原告——本应作为本案原告的当事人为了使本地的法院取得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虚构了一个原告,让这个子虚乌有的原告向自己提起诉讼,然后再将本应是被告的外地当事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拉入诉讼,最后由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假证言——证人证言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诉讼的问题,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大多不愿意作证,尤其是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那些愿意到庭的证人常常用虚假的证言欺骗法庭;假笔录——个别法官收受一方当事人钱物后,为帮助当事人赢得诉讼,利用保管卷宗材料之便,涂改、伪造庭审笔录;假判决——个别法官为谋取经济利益,背着法院私下收案,然后采取一号两案的方法,在同一案号下出两份不同的判决书的方法来下判决。判决书上虽然盖有法院的公章,但案件并未经过立案,法院的文档里根本没有这一案件。


  

  参与民事诉讼中的造假活动既有当事人、证人,也有律师,法官。造假行为有的是当事人、证人自己的行为,有些则是在律师、甚至法官的授意、参与下完成的,如虚构原告以改变诉讼的地域管辖,往往是当事人受律师、法官的“启发”而实施的。


  

  (三)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的所有制主要是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产权的角度看,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所有人虚化。这种制度造成的一种矛盾现象是国家虽然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其财产却分散在大大小小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手中,并且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所控制。这些负责人并不总是处处从国家利益出发,勤勉地、善意地管理和使用他们所占有的国有资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国家事实上无法有效地对这些人的行为实施监督,这些负责人从本单位的利益,甚至从本人的私利出发使用、处置国有财产也就在所难免。


  

  全民所有制对民事诉讼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中,国有企业的行为一般都比较规矩,他们不会为了打赢官司而出钱去贿赂法官,也不会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时候也不会想法设法地拖延履行,因为这样做虽然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但负责人自己却要冒很大的风险,一旦出了问题,他们本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在私人企业为当事人的诉讼中,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少见,但私营企业主甘冒这一风险,因为一旦冒险成功,他本人将获得现实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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