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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

  

  合理费用负担的构成要件。一是发生了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方面的合理费用或直接损失;二是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结果;三是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对于合理费用或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但这可能会涉及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即需要法官予以事先提示或者说明;四是费用或直接损失(律师代理费等)是直接增加的或扩大的,不含有间接损失,也不包括非正常的损失;五是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原因是客观的,符合《民诉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合理费用负担的解决方式。有的国家,如美国对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的分担,采另案的方式予以确定。考虑到我国司法审判和执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司法观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法律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在同一案件中由法官在释明的前提下,由当事人主动提起后,由法院一并予以处理为妥,一般无需另案处理。


【作者简介】
韦经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广军,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 
【注释】

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p247.
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p223.
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p339.
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p226.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执行与完善.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6).p76.
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p226.
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p363.
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p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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