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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会仲裁审理范围书制度

  

  (2)新请求或反请求。有些国家的程序法规定不能接受新请求或反请求,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一方借此而故意拖延或防止仲裁程序缓慢进行。但大多数国家并不要求国际商事仲裁必须遵守当地的国内法,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与国内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请求或反请求不受任何约束而随时提出。仲裁规则中对此解决的方法是:第19条的规定“在审理范围书签署或经仲裁院批准之后,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在审理范围书之外提出新请求或反请求,除非仲裁庭在考虑该项新请求或反请求的性质、仲裁进行的阶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之后予以准许”和第15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受本规则管辖,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受当事人约定的,或当事人未约定时,受仲裁庭决定的规则管辖。仲裁庭决定的适用的规则时可决定是否援用某国程序法”。


  

  (3)仲裁庭正当行使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摘要就是确保仲裁庭正当行使权力,既不遗漏也不越权审理和裁决,它起着既在仲裁程序中为仲裁员指路和为仲裁院核阅裁决书参考又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对抗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的多重作用。所以在审理范围书的本部分之后可加一段话:“对各自的请求予以摘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仲裁规则的18条第1款第3)项的要求,不损害仲裁程序中已提交或将提交的申请或答辩里提出的任何其它的或进一步的辩解、辩论和争论观点,因此仲裁庭有权依据仲裁规则第15条第1款和第19条的规定以及适用的程序要求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随时提出的新请求。


  

  2.实质问题


  

  (1)争议的性质和范围。特别是当事人开始提出的请求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各自提出的请求摘要有利于仲裁庭清晰地知道争议的性质和范围,加上“待决事项清单”部分,能使仲裁庭在程序开始之时就将争议的焦点找出,可以适用最有效的方式指导程序的进行,便于快速结案。


  

  (2)无异议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将当事人都没有异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单列一节明确下来。


  

  (3)明确各自的要求的救济。当事人各自的要求的救济应清楚和完整地确定下来,包括利息请求和仲裁费用的分担请求和支持其要求的救济的事实和理由。


  

  (4)措词技巧。当事人的请求必须确定和详细,详细程度视争议的性质而定,但应避免范围过窄的用词,因为范围过窄的用词会毫无必要地限制了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审理范围书应是一份独立的文件,而不应该仅仅供当事人参考。


  

  (5)拟定技巧。仲裁庭应邀请各方当事人起草自己的请求摘要,并提前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要求说明。在该说明中仲裁庭可直接声明:对事实和法律方面新的辩解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仲裁庭要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9]


  

  (三)待决事项清单


  

  首先需要明确两点:第一,如果仲裁庭认为不适宜的,可不拟定此项内容;第二,“待决事项清单”不同于“当事人的各自请求摘要”。“待决事项清单”是确定事实、实体法或程序法问题,这些问题在拟定审理范围书时似乎与裁决当事人的请求有关。此项内容一般为:“待决事项是由当事人的请求引起并与裁决当事人各自的请求和反请求有关。仲裁庭应注意如下事项(不只限于以下所列项目,也不限于按下列顺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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