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拟定审理范围书草案。不管是会同当事人拟定还是根据当事人书面意见拟定,在与当事人商讨拟定程序的同时,仲裁庭就应该开始着手准备审理范围书草案,并尽快将草案寄送当事人评论。但如果当事人还在对仲裁庭的拟定程序的建议予以认可或评论阶段,仲裁庭应在收到当事人的认可或评论后,再向当事人寄送审理范围书草案。审理范围书的草案必须交当事人评论,当事人的评论也应转给所有相关各方。仲裁庭应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评论,根据情况对草案作修改。如果需要会同当事人拟定,审理范围书草案应提前寄送给当事人以使他们能提前充分准备而便于能当事人在场时签署最后文本。如果不需要会同当事人拟定,仲裁庭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第一次对草案的评论后及时拟定出审理范围书第二稿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评论。
3.签署审理范围书。审理范围书的最后文本应先由当事人签字,然后再由仲裁庭成员签字,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最后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不是会同当事人拟定的,审理范围书的最后文本由仲裁庭按前述顺序寄送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字。
4.仲裁院备案或批准。签字完成后,审理范围书应根据仲裁规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提交给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备案。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与拟定或虽参与拟定但拒绝签字,仲裁庭应根据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将拟定的审理范围书草案“提交仲裁院批准”,仲裁院要特别审查草案文本中对“当事人各自的索赔请求和要求的救济摘要”和“待决事项清单”这两部分,此外,仲裁庭还要确认仲裁庭对拟定审理范围书方面的程序规则是否严格遵守。如果仲裁院对上述事项满意且审理范围书草案又不违背仲裁规则规定,就批准该审理范围书。[7]
(二)审理范围书的拟定方式
拟定审理范围书的方式有两种:会同当事人拟定和根据当事人意见拟定。仲裁庭在考虑所采用的方式时应注意:
1.会同当事人拟定的情况:
(1)争议的复杂程度,案情复杂的案件,需要所有相关人当面讨论,而且一份确定的程序进展时间表也需要当事人面对面讨论才能确定;
(2)如果当事人对程序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如仲裁语言、仲裁地点、审理程序(譬如证据的获得、交叉发问、仲裁庭对审理的控制、任命专家和界定专家行为的程序)等;
(3)如仲裁庭、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彼此相互了解,特别是仲裁庭认为面对面会促进友好解决;
2.根据当事人书面意见拟定的情况:
(1)不属于上述情况,或者书面意见完全能够拟定的,而且比较而言采用书面拟定较好的;
(2)会同拟定费用较高,采用书面拟定较妥当的。
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会同拟定方式应能克服拖延签署审理范围书的弊病,能避免不必要或预先的纠纷。仲裁庭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在拟定阶段,可随时变更已决定的拟定方式。根据仲裁规则第14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明确表示,会同拟定地点应在仲裁地点进行。
三、审理范围书的内容
根据国际商会现行仲裁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