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沉默权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该项权利被犯罪人,特别是职业犯罪人利用以逃脱法律制裁;另外,法律从不同方面给予嫌疑人充分的保障,沉默权已经没有必要存在,等等。1972年的刑法修订委员会(the 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第11个报告也建议取消嫌疑人在警所期间的沉默权。[19]但是这个建议遭到社会各界强烈批评。无论是法院的数据还是一些学者就沉默权问题的调研都显示,只有很少的嫌疑人使用沉默权,大致为4%,而在这些人中,很多人最终认罪,因为保持沉默而最终被判决无罪的是非常少的。[20]委员会最终还是没有接受警察的建议,认为削弱或废除沉默权对有经验的犯罪人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只会使无辜的人缺乏保障。
尽管如此,政府推动改革的决心并没有减弱。1993年,时任内政部长迈克尔·霍华德(Michael Howard)在保守党大会上大声疾呼“正如我一直以来对人们所说的,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有一项特别的内容是让我们热血沸腾的……。那就是所谓的沉默权。……它被恐怖分子充分利用,在他们看来,我们是多么愚蠢。是时候停止这种伪善了,沉默权将会被废除”。[21]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中第34至37条对沉默权做出了限制。依照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做出适当推论:第34条是关于“伏击辩护”的,即,嫌疑人在讯问阶段、被指控构成犯罪时以及被正式通知将被起诉时,有机会就相关事实回答问题,但他没有陈述,而在审理阶段又以此为辩护理由的;第35条规定的是被告在庭审的自我辩护阶段,在能够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不提供,或者在宣誓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的:第36条规定的情形是,如果警察逮捕嫌疑人时,发现嫌疑人人身、衣服或被逮捕地有与犯罪相关的可疑痕迹或物品,而嫌疑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第37条是关于嫌疑人是于犯罪发生时间、在犯罪发生地被逮捕,而嫌疑人未能就此给出解释的。也就是说,在上述四种情形下,法院可以做出不利于被告的推断。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实施细则C之附件C对由沉默权导致的不利推论的使用做了一些限制。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被讯问人曾经提出咨询律师,但警察依照有关规定未安排,而被讯问人仍然没有改变其咨询律师的想法的,不能应其保持沉默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此项规定旨在确保被讯问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二是,原则上,一旦被羁押人被指控或者被告知将被起诉,警察不能再进行讯问。但是,警察可以将同案其他人的供述告诉他。警察也可以出于预防或减少对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之必须、出于澄清之前被羁押人陈述内容之需要以及为了被羁押人的利益而提供给他发表意见的机会而进行讯问。在这个阶段,无论是对他人的供述还是警察的讯问,被羁押人都无需做任何回答。不能以被羁押人在这一段时间保持沉默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对沉默权的限制是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转变。警察一贯主张的以“犯罪控制”为主要目的的刑事政策获得政府支持。如果说,在此之前,只有极少数的人行使沉默权,因为嫌疑人大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力;那么,在此之后,即便是律师也不会轻易建议客户保持沉默了,因为,法官可以以沉默认定被告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