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方和法官都同意,在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共同认识是,嫌疑人的供述必须是出于完全的自愿(perfectly voluntary),讯问过程中,警察的言语包含任何承诺或威胁,都会使嫌疑人供述失去采信力。在这方面,之前的判例法已经做出详细的注释。如1833年的国王诉理查德·伊诺克和玛丽·布丽一案(Rex v.Richard Enoch and Mary Pulley)中,抓捕者对一名疑犯说“你最好说实话,否则就由你承担一切,而那个男人将获释”,该疑犯之后的供述被法官排除。[4]同样,在女王诉加纳(Reg.v.Garner)案中,嫌疑人被告知“最好说实话(it will be better to speak the truth),法官认为,嫌疑人在这种具有诱惑性语言的引导下做的供述应当被排除。[5]
对于什么样的言辞构成诱导,坎贝尔法官等也表示了对于一些判例的不同意见,特别是针对被告律师援引的两个由科尔里奇(Coleridge)法官主审的案件。在女王诉德鲁(R.v.Drew)案中,治安法官的书记员对被告说“你不用做出任何对你不利的陈述,但是如果你说的话,你所说的将被记录并在法庭上作为对你有利或不利的证据使用(what you said would be taken down,and used for you or against you at your trial),被告之后的供述被科尔里奇法官排除。[6]在女王诉莫顿案(R.v.Morton)中,警察对被羁押人说“你被指控的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你在向我或其他人陈述的时候要特别小心,陈述可能会对你不利;但是,任何你所做的自我辩护(anything you can say in your defence),我们都会听取。”科尔里奇法官认为,“辩护”一词传递给被羁押人的信息是供述会对他有利,这暗含某种希望,因此被羁押人的供述应当被排除。[7]坎贝尔和其他几位主审法官认为,上述两起案件中书记员和警察的警告并不包含任何让嫌疑人产生希望和恐惧的内容,只是告诉嫌疑人,他可以不说话,但如果要说,则要供述事实。其供述不应当被排除。
由此可见,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对警察(或其他人员)讯问嫌疑人的行为以“完全自愿(做出)”为原则予以严格审查,这主要是通过证据排除规则来实现的。法官对警察的用语进行细致地推敲,探寻其对嫌疑人心理可能产生的影响。只要警察的用词会让嫌疑人感觉有某种希望或恐惧,嫌疑人供述就会被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从个案角度考察,法官的这种控制是非常严格的。但是,法官们往往也有不同的意见,具体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模糊不清的。另外,由于判例的影响有限,个案的累积并不自动形成一种相对统一的规则。因此,在很长时间里,大部分警察并不清楚讯问的具体规则,这种情况直到20世纪初才有所改变。
2.法官规则的出现与发展
由于法院经常排除警察的讯问证据,而不同的法官对相同情形的讯问又会有不同的决定,警察在实践操作中日感无所适从。因此,自1906年起,各地警察局长纷纷请求大法官制定指导规则。1912年,法官制定了四条规则,1918年又增加了五条,1930年又发布了一个解释,就讯问问题形成完整的法官规则(Judges’Rules)。法官规则不是制定法,因此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法官通过证据排除权保障了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