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警察讯问权的发展
夏菲
【摘要】英国警察最初与普通公民一样,基本上不具有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司法判例以及20世纪前期发展的法官规则认可了事实上存在的警察讯问权并确立了基本的适用规则。由普通法调整的状况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制定法在规范警察讯问程序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的沉默权予以限制。警察讯问权总体上不断扩张,在这个过程中,普通法和制定法都努力保持警察侦查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英国警察;讯问;法官规则;沉默权
【全文】
讯问,是警察进行犯罪侦查的重要手段。讯问程序也是各国法律极为关注的内容,规范的目的在于平衡警察侦查权与公民权利。各国因其法律传统与社会条件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规范模式。英国是现代职业警察的诞生地,自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建立以来,警察[1]制度不断变革,警察讯问权的发展亦呈现出其独特的风格。
一、由普通法调整的警察讯问权
关于警察属性,英国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警察就是公众。警察权力以普通法为基础,与公民权力(权利)无异。[2]现代职业警察诞生初期,制定法并未就警察侦查权进行规定,因为规范公民在抓捕犯罪人时作为的普通法规则已经存在,这对警察同样适用。
传统的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是以司法权为主导的。普通公民、治安官在抓获犯罪行为人后必须尽快将其带至治安法官处,由法官进行调查(包括向嫌疑人提问)。因此,普通法并没有为公民、治安官或是警察留有讯问嫌疑人的空间。19世纪上半期,现代职业警察诞生以后,治安法官的垄断地位逐渐丧失,慢慢转变为仅仅行使审判权的机构。警察越来越多地在逮捕嫌疑人之后到将其带至治安法官前这段时间,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并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普通法的原则并没有改变,制定法也没有就实践变化做出反应,警察讯问权就在这种不明不白、无法无据的状态中逐步发展起来。
1.司法个案对警察讯问权的调整
现代职业警察建立的最初阶段,英国法官对警察讯问行为的态度并不统一。有些法官会完全排除警察讯问获得的证据,有些法官则会有条件地采信,而后一种态度是发展的总体趋势。在整个19世纪,没有统一的有关警察讯问权的法律规定或实践操作规则,只是大量的司法判例提供了一些不甚清晰的标准。
1852年的女王诉鲍德里案(R.v.Baldry)反映出法官们虽然在基本原则上达成一致,但在具体程序的认定上是有自己不同认识的。
在该案中,警察对一谋杀案的嫌疑人鲍德里说“你无需做任何证明自己有罪的陈述,但是,如果你陈述,你所说的将会(Would be)被记录并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被使用”,[3]之后,鲍德里做出供述。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鲍德里提出其供述不应当被法庭采纳为证据,因为警察的上述言辞暗含某种压力。法官认为被告供述应当被采纳,并最终判决被告有罪。但是,该案中的被告供述是否应当被采纳问题,引起很多法官的关注,主审法官坎贝尔大法官(Lord Campbell)等还专门就此问题提交刑事上诉法院(Court of Criminal Appeal)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