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平衡与融合

【作者简介】
杜丹,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注释】蔡虹.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05,(1).p107.
黄辉.辩论主义的一个“补丁”一论法官释明权的若干问题.httP://www.chinalawe du.com/news/2004_2/5/1307085501.htm.
参见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1、2项.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26.
蔡虹.释明权.基础透视与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05,(1).p107.
有学者认为法官释明仅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但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程序管理权中也有此类规定,只是没有使用法官释明这一概念而已。
郭小燕.对法官释明权的辩析及其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仁.httP://www.Chinac Ot.org/publie/detail.php?id=137579,2004一12一4.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37-38.
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
阿德里安A.S.朱克曼.危机中的民事司法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视角仁.傅郁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74.
章国峰.法官释明权当译.曹建明: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一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究研讨会获奖论文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71.
谢文哲.论法官阐明的理论基础.法律适用,2004,(9).P28、199.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p19.
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要义(上).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p98.
朱建敏.法官告知变更诉请行为的独立价值.法学,2004,(6).p113.
石志泉原著,杨建华修订.民事诉讼法释义.台湾:三民书局,1987.p334.
与德国等国家不同,我国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的诉讼制度,因此当事人诉讼能力的的失衡难以通过律师代理制度得以修正。
源于”世纪市民社会的当事者自我表现责任的观念,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要求严格的当事人责任。当事人因自己的诉讼行为招致败诉是理所当然的,责任完全在于自己。
白禄炫.日本新民事诉讼法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仁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13.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79.
石志泉原著,杨建华修订.民事诉讼法释义.台湾:三民书局,1987.p218.
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仁M].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36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