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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争点排除规则”

  

  后来,在由另一位海军学校的学生Jasper提出的诉讼中,法院用另一个角度解释了该条款,拒绝了Jasper的请求。随后,法院表示自己没有为Jasper合理地解读该条款。接下来,当Moser不得不为津贴的支付而提起另一个诉讼时,联邦政府不成功地试图以Moser和Jasper得到的不同结果来避免争点排除的使用。鉴于Moser在先前起诉联邦政府得到判决时与Moser目前的状况之间法律气候没有发生变化,法院确认此案中没有争点排除的例外。


  

  2.低级法院的判决(Infer or Rendering Court)


  

  对于一个只有有限管辖权的法院,在他的管辖范围内对某一争点做出的决定,是否能在后来的超越它的管辖权能力的诉讼中仍旧起到拘束当事人的作用,是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不具争点排除效力的低级法院的判决通常分为两种:


  

  一是由于程度的不正式(Procedural informality)。因为争点排除规则是根据这样一个前提而成立的:即一个对当事人及诉讼标的都具有合理管辖权并且遵循了正当程序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会与其他具备相同条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相一致并同样正确。而这种前提的有效性对于一个只有非常有限的管辖权的法院而言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这类法院(例如小额诉讼法院或是治安法院)常常是由一群缺乏法律训练的法官组成,法院的审理程序通常也是由当事人自己根据提交的案件而设计的,没有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在高一级法院中使用的证据规则可以不被采用;争议的数额也被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数字上,在这种条件下,主张失败的一方当事人今后在其他法院的诉讼中也受特定争点的拘束是不公平的。


  

  二是涉及行使专属管辖权(Jurisdictional Specialization)的场合。对于那些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某类诉讼对象有独占性的管辖权的特别法院来说,其他法院的判决是否对自己产生争点排除效力的拘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常见的这种问题出现于某个争点为联邦法院具有独占管辖权的案件所必须,而这个争点又已经由州法院在另外的一个请求中经过诉讼而被决定的情况下。举例来讲,在联邦专利法或版权法项下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属于联邦地方法院独占管辖的。尽管如此,州法院也能接受其中的某些案件,比如不公平竞争的诉讼或是请求强制执行许可的诉讼,这类案件可能需要对联邦专利法或版权法进行解释,或需要将这些联邦法律适用于特殊的事实,再或需要对某些特定事实的发现,如果在判决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州法院以其他的场合下可以适当地适用争点排除规则的方式对某一争点做出了决定,那么联邦法院是否有权在后来根据这些法律提起,且其具有独占管辖权的诉讼中重新对这种争点发起诉讼?对于这个问题《判决重述(第一次)》采取了否定的立场,宣布州法院的判决不能排除联邦法院对于专利问题争点的重新诉讼。但对于这一宣布,实践中多有异议,普遍的认识是应根据具体的授予独占管辖权的立法意图中是否存在争点排除效力例外的明示来决定。与此相应,大多数新近的案件显示,州法院关于专利所作的决定在联邦法院得到承认。因为这些案例的存在,《判决重述(第二次)》没有像《判决重述(第一次)》那样直截了当地将专属管辖权作为例外列出,而是诉诸立法意图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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