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排除规则目的在于限制对一基本争议提起重复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某一个具体的诉或请求进行了民事诉讼,而且法院也对此做出了终局判决,那么,双方当事人则不得就该诉或请求再次进行诉讼;而争点排除规则关注的则是对于同一争点的重复诉讼,即避免在第二次诉讼中重复考虑在第一个诉讼中已确定了的某项事实或法律问题。由此,尽管有着制度设计上的差异,但两大法系对既判力理论的认识与研究是有相似之处并可以找到一定程度上的对应关系;前者与大陆法系理论中的既判力制度相近,禁止对于相同的诉或请求的再次诉讼,其效力范围与大陆法系民事判决主文所产生的既判力大致相同。[3]而美国民事诉讼法中既判力理论的核心,实际上更多地被认为是后者——争点排除规则,它使得对于作为先前某个诉讼判决事项的一部分且已被全面公平地决定了争点不可能再进行诉讼,其内容及在诉讼中的作用与大陆法系学者所主张的“争点效”理论相似。
二、争点排除规则的适用及分析[4]
美国《判决重诉(第2次)》第27条对适用该规则提出了下面的要求:第一,该争点与在第一个诉讼中被公正和充分决定了的争点必须是同一的(sameissue);第二,该争点必须已经在第一个诉讼被确实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决定(actually litigated and determined);第三,第一个法院对该争点所作出的定论必须是裁判第一个诉讼案件所必须的(essentialtothejudgment)。
1.对“同一争点”的认定
确定争点包含了哪些内容——即争点的维度问题——被称为“争点排除理论中最困难的问题”。对争点定义的宽泛程度决定了争点排除规则在多大范围上被适用。
举例来说:A在意外事故中受伤并以B的过失为理由提起诉讼,B以A存在共同过失作为抗辩。基于对A的共同过失的发现,法院判A败诉,之后,B以自己在同一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以A有共同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第一个判决中决定了A的共同过失在第二个诉讼是否具有排除对A的过失再次认定的效果?简言之,在这两个诉讼中A的过失是否认为是同一的争点?
对过失的认定取决于对一定的事实违反了特定法律标准的发现(finding)。争议可能是针对这一法律标准为何,也可能是针对案件事实如何,或是围绕将法定标准适用于特定事实而展开,但无论将法院的认定视为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亦或是有关法律适用的混合问题,通常这种认定都被认为应该具有禁止间接反言的效果。因此,争点排除原则可以适用于各种种类的争点,无论该争点是关于事实问题的还是关于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