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争点排除规则”
张临伟;吕强
【摘要】美国民事诉讼争点排除规则的存在免去了对存在于不同案件中的相同争点的反复判断,它所带来的不仅仅是诉讼成本的节约和诉讼过程的缩短,而且避免了对争点重复判断而可能产生于不同判决之间的不一致,以致矛盾状况的出现。这些使得司法系统得以有效率地运转,法律的稳定与权威也可以得到实现。但对效率的追求不应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争点排除规则同时规定了诸多例外。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对效率的追求与对公正的追求在相当大的范围上达成了一致。
【关键词】美国;民事诉讼;争点排除规则
【全文】
既判力是当前我国学界和实践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美国既判力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争
点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学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本文将通过分析美国法上的“争点排除规则”来作比照,看美国民事诉讼法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与制度给予判决主文以外的判断以约束后诉的效果的。
一、两大法系下既判力制度之简单比较
美国民事诉讼中有关既判力的制度与大陆法系下的既判力理论存在很大的差别。在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既判力作为一种制度性效力同样可以被发现。在美国,既判力制度作为“诉讼程序应该能带给纷争以终结”这样一种信念的反映,决定着第一个诉讼中的判断何时及如何在后续的诉讼中成为决定性的判断,但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即使同一概念,实际上也有很大差别。
首先,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下既判力的内容要比大陆法系中的既判力丰富。在美国,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对某一具体的诉或请求进行了民事诉讼,而且法院也对此做出了终局判决,那么,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该诉或请求再次进行诉讼;同时,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就在该诉或请求中提起并审理决定了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再次进行诉讼。可见,在美国作为制度性的既判力其效果及于诉或请求之外的争点。
其次,在美国既判力一词可以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被使用,并且对于既判力制度的称谓本身,术语上还经历了一个调整过程。根据美国学理的看法,虽然既判力一词在不少情况下被宽松地称为前所述判决所具有的排除效力的全部,但更准确地讲,其含义应当是专是指禁止当事人对前一诉讼的判决已经决定的诉或请求再行诉讼。按照美国民事诉讼传统的说法,既判力效果是指两种——即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下对诉或请求的既判力和对审判过的争点不准反悔的禁止间接反言的效力(collater ales to pple)。[1]但由于在不同层次上使用既判力一词可能引起的混乱,并且禁止间接反言的说法并不确切。[2]所以从《判决重述(第二次)》出版以来,美国诉讼法学界把既判力叫做“请求排除(claimprecusion)规则”,而把“间接禁止反言”叫做“争点排除(issue preclusion)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