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

  

  (二)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与民事上诉制度


  

  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与民事上诉制度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最常用的救济方式。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适用主体上,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在适用主体上相对上诉制度而言要广泛些,其既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当事人都具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如果对人民法院就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不服,当事人都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又适用于其它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如人民法院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案外人就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而上诉制度在适用的主体上除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含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外,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其次,在适用客体上,就我国目前立法来看,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一般只针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部分决定及个别的生效裁定(具体体现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第48条、第99条、第105条和第20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9条),相对人只有对这些决定或者裁定不服时才可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对民事判决及含实体内容的未生效裁定则一律不允许,即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只是就一些对实体权利有较大影响的程序性事项或是因情况紧迫而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特别程序性事项提供救济;而上诉制度则适用于一切未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及个别未生效的民事裁定,排除了对民事决定的适用;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明文规定,对民事决定不服一律不能提起上诉。由此不难看出,民事复议制度主要是就程序性事项提供救济,而上诉制度则主要蔷褪堤逍允孪钐峁┚燃谩?


  

  再次,在适用阶段上,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一般适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争议尚未作出裁判的各个阶段,主要是对一些重要的民事程序性权利提供救济;而民事上诉制度则主要适用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民事争议作出了裁判但尚未生效之时,对民事实体权利及一些重要的民事程序性权利所提供的救济。


  

  最后,在具体程序的设置上,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与民事上诉制度也存有不少区别。如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相对上诉制度而言,适用期限要短,接受处理的复议机关也一般为作出该民事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只有个别复议事项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如相对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等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于民事上诉制度而言,具有该上诉审判职权的只能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且启动上诉制度时一般还得交纳诉讼费,这较之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而言成本要高、运行起来也没民事诉讼复议制度那么方便、快捷。但由于上诉制度自身具有一套较为严密的程序设置,因此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也就相对充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