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论证不充分、没有实践的土壤
立案登记制是国外的做法,没有充分的论证,也未经试点取得实践经验,就主张直接引进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考虑到跨法系制度移植的可行性及中国的现实状况。仅仅为了保障“诉权”,解决“立案难”。而立案后,对问题最终如何解决一概不管,将会造成判决难、执行难、申诉难,最终是行不通的。
第三,不能适应社会纠纷的复杂性
社会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民事纠纷只是社会纠纷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即使是民事纠纷,很多纠纷还不具有可诉性,本身就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法院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主体而只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重复起诉、不可诉的纠纷等,对这些纠纷统统予以登记立案,不仅没有必要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第四,忽视了司法的有限性
有人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法院都不受理案件,老百姓就没有了说理的地方。其实,法院在国家机关的地位是有限的、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审判权有其固有的界限和范围,民事审判权更有其固有的界限和范围。在我国,法院的地方化倾向很严重是一个不争事实,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也限制了司法的能力。司法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程序的启动不能太随意,司法的随意性会对司法权威构成严重挑战,法院不予受理一些纠纷的主要原因不是法院不愿背上“包袱”,而是很多纠纷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法律以外的问题,有限的司法决定了其不能处理—切纠纷。
第五,忽视了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
对于复杂的社会纠纷,法院、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分别担负不同的职责,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方式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主管的规定就对法院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解决纠纷划分了界限,法律不应要求法院包揽所有的社会纠纷,事实上也不可能。有些纠纷让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处理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也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对应当由政府和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法院立案登记后,又以不属法院主管为由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的玩弄。因此,立案审查既能有效避免司法权与行政权等的冲突,又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真正保护。
除此以外,如果废除立案审查制度而简单移植国外的立案登记制度,还将带来以下危害:
第一,引起“诉讼爆炸”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也是社会矛盾急剧积累和爆发期,实行登记立案,所有的纠纷必然涌向法院,法院将会面临无法想象的压力,案件数量剧增,形成“诉讼爆炸”。
第二,降低司法威信
立案审查是一个“过滤器”,经过审查将不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排除在诉讼外,由政府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负责解决,可以稳定社会矛盾。废除立案审查,等于去掉了“保险阀”,直接将法院推向了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而法院又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得拒绝裁判,但是法院的能力却有限。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面前,在复杂矛盾面前,法院有时很难守住这道防线,这不仅会引起人们对法院的不满,更将会导致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