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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

  

  4.法院不得拒收诉状


  

  两大法系国家,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就启动了诉讼程序,法院对当事人的诉状都予受理,没有主管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如果诉状补正仍达不到要求,法院一般会驳回起诉状,但没有不予受理的概念。法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有诉讼不受理规定,但属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防御手段,与我国的起诉不受理完全不同。而俄罗斯民事诉讼中不仅有主管的规定,法官还可因重复起诉、不属法院主管、须先经诉讼外程序解决等原因拒绝受理起诉,但在不受理的裁决中要具体指明当事人应该向哪一个机构申请解决纠纷。


  

  三、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案审查制度


  

  《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我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有具体规定,其中,《民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主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主体资格


  

  审查主体资格时,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⑴,也即当事人是否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审查主体资格主要是审查原、被告的资格:


  

  1.原告资格的审查


  

  审查原告时,主要审查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是否适格: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此外,还要审查诉的利益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主张非法利益,应视为不具有诉的利益[7]。现行规定对原告的审查,很多已经涉及到了实体事项。


  

  2.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审查被告时,不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只审查被告是否“明确”。但是,如果将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列为被告,或虚列被告争得管辖权,审查被告的适格就很有必要。所谓被告“明确”,即要求被告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非虚拟的或已经不存在的主体。被告的姓名和住所是确定被告是否明确的主要标志,审查时还应注意被告不明确和地址不准确的区别。


  

  (二)审查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审查诉讼请求时,主要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诉性。审查事实和理由时,主要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事实存在、理由成立,但只要求原告提供能够证明拥有诉权、法院应予管辖的证据,即起诉证据即可,不要求原告提供胜诉的证据。还要注意审查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审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主管,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解决民事纠纷,避免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或互争主管权,防止出现当事人“告状无门”或者人民法院“该管不管,不该管的管了”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8]。《民诉法》第3条规定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诉讼。在审查主管时,应审查是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一般进行程序审查,但在审查时可能涉及到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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