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次上诉限制和一审终审更为实际和可行。
新民诉法和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解决。这基本符合世界各国审级制度构建的通行规则,即审级重心向下倾斜的原则。问题是基层法院是否能够及时公正处理这些案件?而且,在上诉无限制的情况下,大量案件上诉到上级法院,能否应对?通过各级法院多年来的审判方式改革,尤其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断扩大适用,审判效率得到大幅提高。但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超审限问题十分严重。如近年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基层法院法官年人均超过200件,但仍积存了大量案件。除此之外,各级法院的唯一办法就是组织法官加班加点办案、劳心劳力而已,似乎别无他法。那么,在新民诉法和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基层法院将审理更多的案件,他们又如何能够应付呢?
细究之,笔者认为制度上的设计才是从根本上制约审判效率的关键因素。症结之一在于不分繁简难易,对所有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如“一元钱”官司,[16]法院也必须依法立案、两审终审。症结之二在于上诉条件过于宽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第一审裁定,均有权分别在十五日内和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引起上诉审程序。这意味着,不论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针对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即可启动二审程序。
笔者认为,对部分案件实行一次上诉限制和一审终审,可以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基层法院的人案矛盾问题。适用一次上诉限制和一审终审制的标准,应当是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和案件的相对简易的案件为限。诉讼标的金额的最低上诉标准,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规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如果双方当事人用书面形式约定放弃上诉权,则可以不受诉讼标的金额和案件复杂程度的限制,实行一审终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划定上诉的最低争议标的金额的标准。规定争议标的金额达不到最低上诉标准的案件,不准上诉。(2)划定简单案件的范围,即凡属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准上诉。(3)如果争议标的金额在最低上诉标准以下,而当事人认为该案不属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并请求上诉的,必须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许可,即采取上诉许可制,能否上诉的决定权在上一级人民法院。(4)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的书面形式约定对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一审终审制,即约定不上诉原则。(5)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即使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甚至当事人双方有书面约定,也不适用一审终审制。此外,我国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