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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诉讼审级格局前瞻与进路

  

  显然,立法者和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到审判监督这个关键环节上,希望通过再审程序维护司法公正、救济个案不公。而败诉案件的当事人,更把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寻求更高级别法院救济权利的最有力武器。其结果必然是,更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更多的案件要经过再审程序审理,更多的生效裁判被改判或撤销。事实上,所有经过一次再审审理的案件,都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了;而所谓的“生效裁判”,其法律效力也大打折扣、权威尽丧,甚至成为“效力待定”者。至于其恶果,前文已述,故不赘。


  

  笔者认为,与其搞表面“二审终审”、事实“三审终审”,毋宁将现有审级制度改造为名副其实“三审终审”。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案件的审理要经过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审理,才能作出终审判决,更能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从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有效性角度,在三审终审制度下,司法公正程度得到提高再审程序将受到限制,裁判的既判力、司法的终审权将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从提高审判效率角度,表面上二审终审制度的效率更高,但是很多案件反复申诉、无限再审,[13]实际上审判效率大大降低。三审再审虽然增加一个审级,但有力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同时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提起,实际上提高了审判效率。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三审程序的设置,给当事人多一次的上诉机会,更有利于他们正当权益的实现。此外,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设置三级法院的国家,还是设置四级法院的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审级制度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度。[14]从“普遍实行两级结构的传统模式沿着不同发展脉络九九归一”,到“最终汇入三级的司法等级结构”,[15]已成为现今审级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


  

  因此,新民诉法实施和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将从二审终审演变为部分案件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并最终向有限制的三审终审过渡和渐进。对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准许以下案件向第三审法院提出二次上诉:⑴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是案件是否重要以及重要程度的标志。因此,对向第三审法院上诉进行限制的国家,大都将达到一定诉讼额作为允许上诉的条件,而且数额标准随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我国亦应允许这类案件上诉,上诉的具体数额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⑵新类型的案件。对出现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和脱离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向第三审法院上诉,以保证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和新类型案件的处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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