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实施及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各省民事审判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
(一)高级法院向“再审法院”转变。
高级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将从原来每年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和再审民事案件,转变为主要审理再审民事案件。(1)办理二审民事案件职能弱化。除涉外、海事海商和知识产权等集中管辖的民事案件外,民事审判庭基本上不受理一审民事案件。(2)申请再审审查立案任务加重。再审案件“上管一级”和申请再审审查期限的规定,必然导致申请再审民事案件成倍增长,再审案件立案审查任务十分繁重。(3)办理再审案件成为主要任务。由于再审门槛大幅降低,再审案件必然大幅增加,办理再审案件成为主要职能,原有审判监督庭无法应对。(4)宏观指导职能更加突出。原来通过审理二审审理案件指导监督下级法院民事案件工作的途径丧失,加强宏观指导工作职能将更加突出。
(二)中级法院担负“终审法院”职能。
中级法院将主要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1)终审裁判权大大增强。对辖区内大部分民事案件具有终审裁判权,大量民事纠纷在地(市)、县(区)两级法院得以最终解决。(2)一审民事案件大幅减少。以广东省法院为例,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平均比例约为1/5至1/6之间。2007年,中级法院审结民事案件57381件,其中第一审民事案件8560件,约占15%。[1]据此估计中级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会减少15%左右。(3)再审民事案件相应减少。从此前的情况来看,原来中级法院受理的再审案件基本上是本院终审判决的案件,而此类再审民事案件在新民诉法实施后,管辖将“上提一级”由高级法院审理,因而中级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将大幅减少。(4)“居间”指导职能有所增强。由于一审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审理,中级法院“居间”指导任务将会有所加重。
(三)基层法院向“初审法院”方向发展。
新的级别管辖标准实施后,全省民事案件将主要解决在基层法院。(1)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审理难度加大。以广东省为例,2007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第一审民事案件328174件,其中基层法院为319555件。如果原来由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数将预增30%以上。而且,原由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为较重大复杂案件,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将面临严峻考验。(2)不再担负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3)再审民事案件将大幅减少。由于新民诉法只是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管辖“上提一级”,而对于其他来源的再审民事案件未作任何改变,因而基层法院仍将审理一定数量的再审民事案件,但在数量上将会大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