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诉讼审级格局前瞻与进路
王庆丰
【摘要】新民诉法实施及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是今年影响民事审判工作的两大事件。我国四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准重新划定、民事审判职能出现巨大变化,现行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受到极大冲击和影响。新的形势呼唤新的审级工作格局,向多重审级过渡与渐进是较为可行和可能的道路。
【关键词】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审级制度;三审终审
【全文】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民诉法围绕解决“申诉难”、“执行难”两大顽疾,对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作出重大修改。伴随着新民诉法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确定由各高院确定本辖区新的级别管辖标准,新的级别管辖标准将与新民诉法同时实施。新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的修订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是影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进而形成民事审判工作新格局的两大标志性事件,甚至将深远影响我国未来的民事司法体制改革。笔者结合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作一些前瞻性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新民诉法及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民事审判格局与趋势
新民诉法围绕解决申诉难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修订:一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项申请再审事由,增加到13项并另加一款,使再审事项更加具体化。二是明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此外,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三是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将原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增加为13种情形,另加一款规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就是要提高中级法院以上管辖民事案件的标的金额,目标是要把绝大部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放”由基层法院管辖,以进一步加强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