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仲裁中的身份冲突

略论仲裁中的身份冲突


林一飞


【摘要】仲裁员的身份与其他身份之间的重合或接替,可能产生身份冲突。本文简要论述了仲裁员与调解员、律师、法官、公务员等几种常见的身份冲突情形,认为对于构成身份冲突的身份重合或接替应当避免、戒绝,有可能构成身份冲突的则要适当引导、规范,其他不会影响仲裁的,则应当允许。
【关键词】仲裁;仲裁员;身份冲突
【全文】
  

  所谓仲裁员的身份冲突,或称角色冲突,是指作为仲裁员的身份与其他身份之间存在重合或接替,因而影响了仲裁程序以及争议的解决。冲突分两种,一种是同时存在的冲突,例如法官和仲裁员身份、律师和仲裁员身份同时具备,即身份重合引起的冲突;另外一种是先后存在的,例如先作为调解员再作为仲裁员、先作为仲裁员再作为代理人等,即身份接替引起的冲突。身份重合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身份接替也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前者是因为通常情况下,仲裁员是由各个相关行业例如法律、贸易、工程等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1]此时潜在之仲裁员不可能为了担任仲裁员,而辞去原来的职位或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后者是因为,仲裁程序是一种灵活的程序,同时也只是诸多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一种,因此,仲裁员可能以其他身份,出现在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中。但有些重合或接替可能导致某种问题的产生,即产生冲突。本文简要论述常见的几种类型的冲突,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解决措施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仲裁员和调解员


  

  身份冲突或角色冲突中较重要的一点是仲裁员和调解员身分的冲突。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作为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可以作为调解员,则调解员和仲裁员的身份冲突便不存在。许多仲裁或调解法律或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和行为规范)均对身份冲突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调解规则》第19条(调解员在其他程序中的作用)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应保证调解员在涉及调解程序主题的争端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不得担任仲裁员或一方的代表或律师。200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2]第12条(调解员担任仲裁员)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应当担任对于曾经是或目前是调解程序标的事项的争议或者由于同一合同或法律关系或任何与其有关的合同或法律关系引起的另一争议的仲裁员。调解员和仲裁员身份冲突的问题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先调解后仲裁;二是在仲裁的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必要指出,此处有关调解员和仲裁员角色冲突问题的讨论也同样适用于其他ADR程序[3]中的中间人与仲裁员的角色冲突。应当强调,无论是哪种方式,均应保证仲裁员公正独立。如果因为两种身份的混合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那么,这种程序就不是一种合适的程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